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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的权利平衡研究(一)
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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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切活的事物都在寻机更加美好的世界”,同样,在法律的世界中人们都在找寻更加公平、正义的秩序。 
  文本从税收强制执行这一具体制度入手,从性质上,论证征纳双方权利具有阶段性的博弈和全局性平衡的特性,征税主体的权力并无全然的优势可言;从行为博弈上,论证税收强制执行是“非合作性”税收博弈,是征税主体反欠税、保障税款征收的措施之一。合作性的税收行为是税法调整所希冀和追求的;而非合作性的税收行为,恰恰是税法规制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在具体行文中,笔者构建了一个由点、线、面构成的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的平面图形。笔者在税收实体制度、税收程序制度和税收救济制度中,各取征纳双方权利的精髓点,在纵向上论述权利博弈线索,进而寻求双方权利均衡面,最后在理论上构建双方权利平衡的保障制度。
【关键词】税收强制执行制度 征税职权 纳税人权 博弈 平衡
【正文】

  目 录

  序 言 1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本文的结构 1

  (三)本文的论证模式 2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3

  1、博弈分析方法 3

  2、平衡论的方法 4

  一、基础理论铺垫 6

  (一)税收强制执行的基本理论 6

  (二)税权基本理论 7

  1、税权的分类 7

  (1)从主体角度划分 7

  (2)从性质上划分 8

  2、税权性质的差异性 9

  3、税权的正当性 10

  (1)征税主体征税职权的正当性 10

  (2)纳税人权利的正当性 12

  (三)税收实体、程序和救济制度的理论铺垫 14

  1、税收实体制度的理论界定 14

  2、税收程序制度的理论界定 14

  3、税收救济制度的理论界定 14

  4、契合三种制度的必要性 15

  二、征纳双方的具体权利 16

  (一)税收实体制度中征税主体的权力 16

  1、《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法律规定 16

  2、征税主体的实体权力的归纳 17

  (二)税收程序制度中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 18

  1、《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法律规定 19

  2、纳税主体程序性权利的归纳 19

  (三)税收救济制度中纳税主体的救济性权利 20

  1、《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法律规定 20

  2、纳税主体救济性权利的内容 21

  小结 21

  三、征纳双方权利的阶段性博弈与全局性平衡 22

  (一)征纳双方的阶段性博弈 22

  1、为什么要博弈——博弈的动因 22

  (1)从法理上讲 23

  (2)从主体角度看 23

  (3)从“矛盾论”方面看 23

  2、为什么能博弈——博弈的条件 23

  (1)信息不对称 23

  (2)法律武器的抗衡 24

  (二)征纳双方权利的全局性平衡 24

  1、平衡的可能性 24

  (1)税收实体制度中征税主体的权力优势 24

  (2)税收程序制度中纳税主体的权利优势 25

  (3)税收救济制度中纳税主体的权利优势 25

  2、全局性平衡的论证 25

  小结 26

  四、权利平衡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27

  (一)微观具体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27

  1、税权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27

  (1)制度启动设计的合理性 27

  (2)逆向选择的规避 28

  2、建立《行政强制法》 28

  3、税收程序制度的完善 28

  (1)知情权制度 29

  (2)抗辩权制度 30

  (3)说明理由制度 30

  4、税收救济制度的完善 30

  (1)独立设置税收复议机关 30

  (2)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31

  (二)宏观保障模式设想 31

  1、制度的有效衔接 31

  2、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32

  (1)完善我国的税务代理机构 32

  (2)明确我国的税务代理关系 32

  3、税法意识的现代化 32

  (1)人权意识的渗透 32

  (2)税法宣传的深入 32

  (3)强化道德风险 33

  小结 33

  结论 34

  参考文献 35

  

  序 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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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丹,北京大学法学院税法硕士。
【注释】
  [1]1992年9月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订,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罗豪才 沈岿:《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3]本文中的税收实体制度是在税收征管过程的前提下阐述的,笔者赋予其特定的意义——即授予、规范税收行为的作用,并不是通常意义的确定税收债权的作用。 
  [4]盖租税或其它公课负担,为社会竞争成本之一部分,国家作为公共利益之维护者,负担公平即以财政收入目的租税之最大公共利益。(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目的、租税另有特定之政策目的,不在此限。)参见葛克昌著:《所得税与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8页。 
  [5]周叶中 司久贵 :《行政权的正当性及其法制保障》,载《湖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6]参见沈岿著:《平衡论:一种行政法的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1页。 
  [7]张守文:《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8]转摘自沈岿著:《平衡论:一种行政法的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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