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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研究(一)
高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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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内 容 摘 要

  预算审查监督是作为纳税人的代表——议会控制政府财政支出的基本制度,是民主在预算领域的基本体现,深入研究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财政法治建设和预算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民主与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民主的理论(如人民主权、代议制政府和权力制衡)是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则是民主的基本体现。预算审查监督是指作为纳税人代表机关的议会对政府的预算进行审查和对批准的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整个过程。预算审查监督的基本目的是确保议会并最终实现由纳税人控制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在财政领域实现纳税人主权。

  预算是民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因此,民主和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相应也具有比较完善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考察这些国家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可以作为我国完善相应制度的参考和范本。论文主要考察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四个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主要从预算审查监督的主体、预算审查批准程序和预算审查监督的方法三个方面分析了其基本的制度。

  论文第三部分考察了我国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历史与现状,文章分别考察了我国宪法中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中央法律法规中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和地方法规中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结合我国现行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以民主作为制度背景,分别从预算审查监督主体、预算审查批准程序和预算审查监督的方法三个角度分析了我国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与发达国家的完善制度相比所存在的主要缺陷。

  论文第四部分在吸收民主制度下完善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优点的基础上,结合人民主权理论、代议制政府理论和权力制衡理论的基本要求以及我国的现实国情,对我国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设想。在预算审查监督的主体制度方面,主要是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进行预算审查监督的能力,增强审计署的独立性,发挥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作用。在预算审批的程序制度方面,主要是完善预算编制的基础性工作,延长预算审查的时间以及完善人大审批程序。在预算监督的方法方面,主要是完善事先审查审议方法、完善审计监督方法以及增强预算审查监督的透明度。最后,文章提出要完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确保预算审查监督落到实处。

  论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历史分析、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的方法。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是系统研究了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将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核心划分为主体、程序和方法三个方面,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就各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其中关于发挥普通纳税人对预算的监督作用,公开预算草案供全民讨论以及召开预算听证会等建议皆具有创新性。

  

  关键词:预算审查监督 预算法 财政支出

  目 录

  导 论 1

  一、选题意义与研究现状 1

  二、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1

  三、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 3

  第一部分 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4

  一、人民主权理论 4

  二、代议制政府理论 6

  三、权力制衡理论 8

  四、民主与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内在联系 10

  第二部分 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国际考察 13

  一、美国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 13

  二、英国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 17

  三、德国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 19

  四、日本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 22

  五、发达国家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24

  第三部分 我国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演进分析 27

  一、我国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历史演进 27

  二、我国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现状分析 32

  第四部分 我国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完善 39

  一、完善我国预算审查监督的主体制度 39

  二、规范我国预算审批的程序制度 42

  三、改进我国预算审查监督的方法 45

  四、健全我国预算法律责任制度 47

  结 论 50

  主要参考文献 51

  

  导 论

  

  一、选题意义与研究现状

  预算审查监督是作为纳税人的代表——议会控制政府财政支出的基本制度,是民主在预算领域的基本体现,深入研究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财政法治建设和预算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我国《预算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预算审查监督是充分发挥人大对政府开支的监督作用、提升纳税人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预算法》所需要着重修改和完善的领域。

  目前学界对于预算审查监督问题已经有了一些研究成果,相关的硕士论文也有一些。例如,刘琳的《议会预算监督权之法律分析》(北京大学2005年度硕士学位论文)对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权的行使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考察,并对人大预算监督权行使中存在的显著问题提出了改进的建议;王凤芝的《对我国财政监督及其改革的探讨》(山东大学2004年度硕士学位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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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广彬,北京大学法学院2003级硕士。
【注释】
  [1]审计署在我国目前的国家机构设置中隶属于国务院,属于行政机关。但是从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来看,审计署应当作为隶属于立法机关的机构,协助立法机关行使预算审查监督的职能,因此,这里将增强审计署的独立性作为预算审查监督主体制度方面的完善措施。 
   
  [2]参见【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61—462页。 
  [3]参见邓成明:《论人民主权与公民的民主权利》,载《广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第80页。 
  [4]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7、118页。 
  [5]参见袁敏殊、魏恒荣、陈颖洲:《论法治、宪治、人民主权及当代中国应解决的问题》,载《学术界》,2003年第1期,第185页。 
  [6]参见翟继光:《无代表,不纳税》,载《中国财经报》2004年10月12日第7版。 
  [7]See Irene S. Rubin: The Politics of Public Budgeting, New Jersey: Chatham House Publishers, Inc., 1993, p.2. 
  [8]参见王永礼:《预算法律制度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9]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编著:《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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