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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二)
卢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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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二)税务诉讼的目的

  由于税务案件与一般行政案件相比较,具有上述的两个不同之处:(1)税务行政重视负担正义;(2)大量纳税资料掌握在纳税主体手中,使得纳税主体负有较多的协力义务。税务案件的这两个特点使得税务诉讼应实现以下两个目的:(1)税收公平。负担能力相同的纳税主体负担相同的纳税义务,而纳税主体的逃税或避税行为都违反了税收公平,造成纳税主体之间负担不平等,因此考虑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适用时,应注意税收公平,防止纳税主体的逃税或避税行为;(2)税收效率。由于大量纳税资料掌握在纳税主体手中,如果税务机关征收某笔税款,使得征税的成本超过了该笔税款,便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了,税收效率的目的在税务诉讼中主要通过证明程度的减轻来达到。

  1.税收公平

  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是近代平等性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体现。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税收公平有两种观点:一为受益说,一为负担能力说。 [7]负担能力说发展成为税收公平的量能课税原则,受益说则发展成为受益者付费原则。

  正如台湾学者语:“税法不能仅仅视为政治决定之产物,也不能仅从形式上经由立法程序,即谓租税的课征已取得正当合法的根据。毋宁税法需要受伦理价值之约束,并受限于正义理念所派生原则。课税之基本原则即为量能课税原则之伦理要求,个人之租税负担应依其经济上的给付能力来衡量,而决定其所应负担的纳税义务。” [8]量能课税的核心理念是按照个人给付(负担)能力而予以课税,对负担能力相同的人课以相同的税收,对负担能力不同的人课以不同的税收。

  与量能课税原则相对应的是受益者付费原则,受益者付费原则与税收依据理论 [9]有关。税收依据理论中的“交换说”认为,“国家之目的在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故租税不外乎是‘购买和平的对价’,亦即国家提供国民安全与保护之对价”,“租税应依所受保护至程度来衡量,租税之客体即为所受保护之个人或其财产,故由利益说导出‘受益者付费原则’”。 [10]但是,税收不是简单的交换关系,个人受益于国家保护的有无及大小是无法确定和测定的,而且在实际中国家财政的支出并不受纳税主体对价给付的约束。受益者付费原则不能很好地全面解释税收正义原则。因此,税收的征收应该基于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其衡量的标准是个人的负担能力,而不是个人从国家所受的利益。由于税收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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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卢锐,北京大学2003级税法硕士。
【注释】
   [7]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页。 
  [8]葛克昌著:《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 
  [9]关于税收依据理论有以下几种学说:1.公需说,该说认为国家职能在于满足公共需求,增进公共福利,国家因此职能需要经费支持,才要求人民纳税。2.交换说,也称买卖交易说、均等说、利益说或代价说,主张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国民因国家的活动而使人民受益,人民就应当向国家提供金钱,税收就是这两者的交换。3.保险说,其观点为国家保护了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人民受到了保护就应当向国家支付报酬。4.义务说,强调国家的权力,为了实现其职能,必须强制课征税收,否则个人生活就无法想象,对于纳税主体来说,纳税是强制的义务。5. 新利益说,也称税收价格论,它与上述的利益说或交换说不同,它认为国家可以分解为构成国家的个人,国家满足公共需要就是满足每个人共同的私人欲望,因此,个人纳税就像为满足私人欲望而购物时所支付的价款。6.经济调节说,该说认为,西方社会的自发市场经济机制失灵,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经济的稳定与增长,因此,需要社会政策予以矫正。税收是国家社会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完善市场机制、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之一。见张守文著:《税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3页。 
  [10]葛克昌著:《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121页。 
  [11]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335页。 
  [1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002年重印),第209页。 
  [13]丁一著:“纳税主体权利保护的最低法律标准——一种人权的视角”,载《财税法论丛》(刘剑文主编,法律出版社)第2卷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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