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诉讼的目的
由于税务案件与一般行政案件相比较,具有上述的两个不同之处:(1)税务行政重视负担正义;(2)大量纳税资料掌握在纳税主体手中,使得纳税主体负有较多的协力义务。税务案件的这两个特点使得税务诉讼应实现以下两个目的:(1)税收公平。负担能力相同的纳税主体负担相同的纳税义务,而纳税主体的逃税或避税行为都违反了税收公平,造成纳税主体之间负担不平等,因此考虑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适用时,应注意税收公平,防止纳税主体的逃税或避税行为;(2)税收效率。由于大量纳税资料掌握在纳税主体手中,如果税务机关征收某笔税款,使得征税的成本超过了该笔税款,便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了,税收效率的目的在税务诉讼中主要通过证明程度的减轻来达到。
1.税收公平
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是近代平等性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体现。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税收公平有两种观点:一为受益说,一为负担能力说。 [7]负担能力说发展成为税收公平的量能课税原则,受益说则发展成为受益者付费原则。
正如台湾学者语:“税法不能仅仅视为政治决定之产物,也不能仅从形式上经由立法程序,即谓租税的课征已取得正当合法的根据。毋宁税法需要受伦理价值之约束,并受限于正义理念所派生原则。课税之基本原则即为量能课税原则之伦理要求,个人之租税负担应依其经济上的给付能力来衡量,而决定其所应负担的纳税义务。” [8]量能课税的核心理念是按照个人给付(负担)能力而予以课税,对负担能力相同的人课以相同的税收,对负担能力不同的人课以不同的税收。
与量能课税原则相对应的是受益者付费原则,受益者付费原则与税收依据理论 [9]有关。税收依据理论中的“交换说”认为,“国家之目的在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故租税不外乎是‘购买和平的对价’,亦即国家提供国民安全与保护之对价”,“租税应依所受保护至程度来衡量,租税之客体即为所受保护之个人或其财产,故由利益说导出‘受益者付费原则’”。 [10]但是,税收不是简单的交换关系,个人受益于国家保护的有无及大小是无法确定和测定的,而且在实际中国家财政的支出并不受纳税主体对价给付的约束。受益者付费原则不能很好地全面解释税收正义原则。因此,税收的征收应该基于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其衡量的标准是个人的负担能力,而不是个人从国家所受的利益。由于税收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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