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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法律问题研究(三)
汤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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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二、预约定价的分类及其优劣评价

  (一)预约定价的分类

  预约定价按其参与的税务当局的数目可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和双多边预约定价,下面予以简要介绍。

  1、单边预约定价

  单边预约定价即本国税务当局在不与其他国家税务部门合作的情况下,就国内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问题与纳税人间达成预约定价协议。在日本,单边预约定价即为国家税务署在1987年颁布的预先确认制。预先确认制是个单边程序,只涉及纳税人与国家税务署之间的权利。1997年,日本由于公司间定价的困难,特别是有关软件付款,专利权和商标权使用费等方面,公司正面临着不断增加的双重征税风险,为避免之,财政部决定把预先确认制列入税法。在单边预约定价中,日本国家税务署仍与美国达成一项协议,即日本将尊重美国税收程序的精神,即使在单边预约定价下,国内税务局也应为协定伙伴的主管当局提供情报。比利时政府据所得税税收法典第345条,确定了取得仅对比利时税务当局有约束力的单边预约定价的可能性。

  2、双多边预约定价

  双边预约定价,指两个国家的税务行政机关与在其国境内从事活动的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之间所签订的预约定价。多边预约定价,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的税务行政机关与在其境内从事活动的纳税人之间所签订的预约定价。 [5]预约定价程序所涉及的主要是税务协定下通过主管当局的活动而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议。1992年,美国税务总署与澳大利亚税务局就苹果计算机公司与其在澳子公司间的内部交易价格达成了预约定价, 1997年,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与美国就预约定价程序达成了多边一致意见。比利时在其双重征税协定的主管当局条款(第25条)基础上与美国缔结了双边预约定价,集中探讨了从比利时税务当局获得转移定价裁定的可能性,协议规定两国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努力解决在该协定执行中产生的各种困难或疑惑。通过一个税收协定达成一项双边或多边的预约定价,可有效防止双重征税,这对纳税人具有巨大的利益。”[6]

  (二)预约定价的优劣评价

  预约定价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有着自身的优缺点。下面笔者予以具体分析。

  1、预约定价的优点

  预约定价的实质就是把税务机关将对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事后调整改为双方预先约定。其理论基础是,如果内部交易所涉国的税务机关均在事前审查中认可该交易的转移定价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它们便不会再怀疑此项交易的合理性,从而避免了事后审查与税务调整的麻烦,这样既有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也有利于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极大的便利。概括说来,较之传统的事后调整方式预约定价制的优点有:(1)由事后调整改为事前规范,变“治病”为“防病”,对公司采用的转移定价方法预先做出规定,能较好解决转移定价的滥用问题。(2)预约定价制能够增强转移定价调整的确定性。跨国企业纳税人事先就转移定价的方法与税务行政机关达成协议,就能确切地知道自己在国内应承担的税负以及在预约定价的有效期间所纳税负应作怎样的调整,从面避免了审计的风险以及由于转移定价而引起的起诉和可能被课处的罚款。这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较为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对纳税人的转移定价进行有效监控,也有利于纳税人建立正常合理的商业预期,进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3)预约定价制有助于减少税企纠纷,构筑税企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传统的调整转移定价方法,实质上是税务机关对有转移定价行为的关联企业的一种事后调整方法。事后调整方法往往包含有较多的主观判断因素和先入为主的看法,容易导致双方纠纷。同时税务机关往往以行政或法律的手段来约束有转移定价行为的企业,其高高在上的形象往往使征纳双方的关系僵化乃至对立,而预约定价的签订是在纳税人自愿提出之后,与税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具有双向约束力的协议,双方的法律地位基本上是平等的。因而,自愿提出预约定价申请的纳税人往往能够自觉履行协议,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维护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这种良好的合作关系也有助于促进纳税人的长期投资,为其所在国创造更多的收益。(4)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双方管理成本。传统的调整方式调查处理的时间过长,消耗征纳双方大量人力、物力。由于预约定价制是事前约定,从一开始便明确了某些交易的税收问题,并进行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容易确认和解决,避免了盲目繁多的审计工作,从而减少了征纳双方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既有利于税务机关的执行,提高效率,又不会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降低征纳双方管理成本。同时,由于实施预约定价后,税务机关只要对纳税人是否严格执行预约定价协议条款进行检查,而不必详细调查企业的转移定价,因此有助于减少税务机关对转移定价的调查。(5)避免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有助于协调当事国与当事国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一国政府如果将经审定认可的预约定价,通过协商程序取得相关国家政府的同意,可以纳入国际税收协定的实施范围,因而能避免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特别是预约定价有助于在几个国家同时解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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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汤恩,北京大学2003级税法硕士。
【注释】
   [6]参见Jean一Pierre Lagae,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s, EC Tax Review 1999. 1, P9。 
  [7]参见李明辉:《预约定价制》,载于《对外经贸实务》,2005年第4期。 
  [8]参见李明辉:《预约定价制》,载于《对外经贸实务》,2005年第4期。 
  [9]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PIV-46。 
  [10]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PIV-47。 
  [11]当然这种整体利益的增加在短期之内并不必然导致某国税收利益的增加,这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个考验,正如经济一体化有时也是一把双刃剑。 
  [12]参见王欢:《转移定价法律制度的晚近发展研究》,载于《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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