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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法律问题研究(二)
汤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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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二、预约定价的分类及其优劣评价

  (一)预约定价的分类

  预约定价按其参与的税务当局的数目可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和双多边预约定价,下面予以简要介绍。

  1、单边预约定价

  单边预约定价即本国税务当局在不与其他国家税务部门合作的情况下,就国内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问题与纳税人间达成预约定价协议。在日本,单边预约定价即为国家税务署在1987年颁布的预先确认制。预先确认制是个单边程序,只涉及纳税人与国家税务署之间的权利。1997年,日本由于公司间定价的困难,特别是有关软件付款,专利权和商标权使用费等方面,公司正面临着不断增加的双重征税风险,为避免之,财政部决定把预先确认制列入税法。在单边预约定价中,日本国家税务署仍与美国达成一项协议,即日本将尊重美国税收程序的精神,即使在单边预约定价下,国内税务局也应为协定伙伴的主管当局提供情报。比利时政府据所得税税收法典第345条,确定了取得仅对比利时税务当局有约束力的单边预约定价的可能性。

  2、双多边预约定价

  双边预约定价,指两个国家的税务行政机关与在其国境内从事活动的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之间所签订的预约定价。多边预约定价,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的税务行政机关与在其境内从事活动的纳税人之间所签订的预约定价。 [5]预约定价程序所涉及的主要是税务协定下通过主管当局的活动而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议。1992年,美国税务总署与澳大利亚税务局就苹果计算机公司与其在澳子公司间的内部交易价格达成了预约定价, 1997年,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与美国就预约定价程序达成了多边一致意见。比利时在其双重征税协定的主管当局条款(第25条)基础上与美国缔结了双边预约定价,集中探讨了从比利时税务当局获得转移定价裁定的可能性,协议规定两国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努力解决在该协定执行中产生的各种困难或疑惑。通过一个税收协定达成一项双边或多边的预约定价,可有效防止双重征税,这对纳税人具有巨大的利益。”[6]

  (二)预约定价的优劣评价

  预约定价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有着自身的优缺点。下面笔者予以具体分析。

  1、预约定价的优点

  预约定价的实质就是把税务机关将对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事后调整改为双方预先约定。其理论基础是,如果内部交易所涉国的税务机关均在事前审查中认可该交易的转移定价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它们便不会再怀疑此项交易的合理性,从而避免了事后审查与税务调整的麻烦,这样既有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也有利于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极大的便利。概括说来,较之传统的事后调整方式预约定价制的优点有:(1)由事后调整改为事前规范,变“治病”为“防病”,对公司采用的转移定价方法预先做出规定,能较好解决转移定价的滥用问题。(2)预约定价制能够增强转移定价调整的确定性。跨国企业纳税人事先就转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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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汤恩,北京大学2003级税法硕士。
【注释】
   [6]参见Jean一Pierre Lagae,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s, EC Tax Review 1999. 1, P9。 
  [7]参见李明辉:《预约定价制》,载于《对外经贸实务》,2005年第4期。 
  [8]参见李明辉:《预约定价制》,载于《对外经贸实务》,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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