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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彩票法律制度初探(二)
尹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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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三)彩票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3] 彩票法律关系是根据现行有关彩票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根据彩票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彩票法律关系分为彩票民事法律关系,彩票行政法律关系和彩票刑事法律关系。

  1、彩票民事法律关系

  彩票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法律关系。彩票民事法律关系的涉及到彩票发行人、彩票承销人、彩票零售商、购彩人等多方法律主体,他们之间关系也十分复杂。总的来说,彩票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彩票发行人与购彩人之间形成的射幸合同关系;彩票发行人与彩票承销人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彩票承销人和彩票零售商之间的再代理关系。在某些时候,还可能存在彩票奖品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奖人)与发行人及中彩人三方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分别论述这几重法律关系的内涵。

  (1)发行人与购彩人之间的射幸合同关系

  该法律关系是彩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核心部分。射幸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发行人和购彩人。为避免竞争带来的市场混乱,世界各国都对彩票的发行实行发行采取特许主义,发行人一般为政府授权的非政府专业组织或公司;同时,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彩票不得售予未成年人。在这层法律关系中,发行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有关彩票发行的对世要约,因而其主要义务有:A、按彩票发行公告内容,即要按约定时间、地点、方式发行彩票。B、保证彩票开奖即产生中奖号码的过程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C、按照游戏规则,向中奖的购彩人(中奖人)偿付奖金的义务。D、如果彩票发行公告或彩票纸上已说明了本次彩票的筹资目的,则保证本次发行彩票所筹集到的资金用于该彩票发行的目的事项。如:1998年长江特大洪水后,国家彩票发行中心发行的赈灾彩票所筹集到的资金就必须用于此次洪灾的善后救济。作为该法律关系的另一方购彩人,根据自愿原则支付了价款,获得彩票所有权和中奖机会。购彩人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消费者,他拥有与其它商品消费者一样的相关权利。主要包括:A、知情权。有权知道该次彩票发行的时间、地点、中奖机率、开奖时间、奖金、奖品等等有关彩票的全部内容。B、选择权。购彩人有选择是否购买彩票、购买何种彩票及购买彩票的数量多少等权利。C、公平交易权。购彩人有权利要求彩票的发行、销售及其他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D、中奖后奖金求偿权。E、监督权、购彩人有权监督彩票的发行、开奖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公平、公正。F、索赔权。如果购彩人发现发行人没有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发行彩票、开奖并颁奖,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则有权以消费者的身份请求有效救济,包括运用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等手段。

  (2)彩票发行人与彩票承销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尽管从理论上讲,彩票发行人可以直接发行销售彩票,但由于彩票发行人人力有限,没有属于自己支配的全国范围内的销售网络,彩票一般由承销人承销。彩票的承销包括代销和包销。彩票的包销,是指承销人以销售为目的,承购彩票发行人所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彩票,然后再向公众销售;在包销期届满后,对未售出的剩余彩票,应自行认购。彩票的代销,是指承销人代理发行人发行彩票,在代销期届满后,对未能售出的剩余彩票,应退还给发行人。彩票的包销意味着彩票的销售被承销人控制,如果承销人进行溢价销售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发行人势必无权干涉,这对于彩票业的信誉将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另方面,彩票要按比例返奖,返奖、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用之间有固定的比例,对于承销人而言,此种投入产出模型决定了如允许包销,包销商为了分散风险,很容易会打返奖或彩票公益金的主意,在压缩发行费用所占比例的情况下,这一问题会变得更为突出。[14] 包销在实践中暴出很多问题,法律一般禁止这种承销方式。彩票的承销合同一般是代销合同,由承销人以发行人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发行彩票,对外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仍然由发行人承担。承销人通过为发行人销售彩票,从中获取手续费和佣金。由此可见,发行人和承销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3)彩票承销人与彩票零售商之间的再代理关系

  电脑彩票通常由承销人直接组织销售;即开型彩票由承销人与彩票零售商签订分销合同,将彩票分发给彩票零售商,由彩票零售商具体组织销售。彩票承销合同为代销合同,也就意味着彩票发行人授权彩票承销人以发行人(被代理人或者本人)的名义对外行为,销售彩票。彩票承销人的身份是代理人,它与彩票发行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适用委托及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代理人的彩票承销人,再委托他人从事彩票零售,也就是代理人将部分代理事项转委托他人,性质上属于再代理。再代理,又称为复代理,指行为人根据代理权人的再授权,为本人所为的代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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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尹维宇,北京大学2003级税法硕士。
【注释】
   [13]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 
  [14]参见韩世远:《彩票的法律分析》,载《法学》2005年第2期。 
  [15]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92-593页。 
  [16]参见韩世远:《彩票的法律分析》,载《法学》2005年第2期。 
  [17]参见梁丽金:《论彩票的法律性质》,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18]参见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39页。 
  [19]参见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44-48页。 
  [20]参见张小虎:《刑事法律关系的构造与价值》北京大学99级博士学位论文。 
  [21]参见陈群林:《福利彩票》,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22]参见陈群林:《福利彩票》,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23]参见黄坤瑛、郑伯辉:《彩票监管问题的思考》,载《工作研究》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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