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国际惯例及分析
经合组织(OECD)的《转让定价指南》和美国的规定成为许多国家在无形资产价格转移税制立法的参照。他们的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税制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26]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79年公布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Transfer Pricing and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的报告,对确定无形资产的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报告坚持正常交易原则,推荐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作为确定正常交易价格的常用方法,当这些方法不适用时,也可采用其他方法。1984年,经合组织(OECD)出版了报告《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三个税收问题》(Transfer Pricing and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Three Issues on Taxation),作为1979年指导方针的补充。而后,OECD对1979年《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该补充修订的新的指导方针《对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的转让定价指南》(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于1995年公布。1996年,该《转让定价指南》又新增了有关无形资产和劳务两章。1997年,该《转让定价指南》又吸收了《关于成本分摊的报告》作为第八章。
美国对转让定价的研究最早,经合组织(OECD)的转让定价指导方针受美国的影响很深。美国对转让定价的税务控制是极为严格的,其转让定价法规集中体现在《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早在1982年,美国就通过立法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进行规范,此后又在1986年发布的被称之为“超级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1986税收改革法》(Tax Reform Act of 1986)第482节、1988年公布的关于转让定价的白皮书中以及1992年发布的关于第482节的新财政法规注释中,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直到1995年美国财政部就无形资产开发成本与利益的分摊安排专门发布了一项规定,才算基本完成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立法工作。
(一)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
1.“关联企业”标准的细化
(1)经合组织(OECD)的规定
关于OECD对于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上文已经做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2)各国规定
有学者对各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实践情况做了详尽的分析,总结出各国关于关联企业的界定通常有以下三个方面:(1)股权测定法:即根据企业互相控股的比例来判定是否为关联企业。(2)非股权测定法:指从实质的角度来判断是否为关联企业。即从一个企业所拥有的股权是否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来判断,而不限于所拥有股权比率的高低。(3)间接控制法:即以共同的经营业务结果为依据,只要存在按利益主体的意志进行利润转移的情况,即可“推定”为有控制关系。美国是唯一采取这种方法的国家。[27]
2.“无形资产”界定的扩展
OECD在最新版的《转让定价指南》中将无形资产的定义进行扩展,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市场无形资产”,第二类是“贸易无形资产”。其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产生较大影响之处在于,承认了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再创造从而产生的新型无形资产。并且,OECD对于“新型无形资产”的承认已成为国际惯例,使得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制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OECD在其《转让定价指南》中指出无形资产的定价往往是和其他财产的定价综合在一起的,即使用无形资产的报酬可能包括在商品销售的价款里。在某些情况下,无形资产也被捆绑在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贸易秘密权或专有技术权的一揽子合同中。在其他一些情况下,将劳务的价值考虑在内也是十分重要的。类似的,被许可方通过对产品或工序的改进而使许可方获得的利益也应考虑在内。[28] OECD建议,当涉及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复合型交易出现时,要将被转移的不同要素分离开来,并分别进行价值评估。 [29]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OECD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中也列举了属于“新型无形资产”的一些商业无形资产。
3.基本原则适用的挑战
(1)经合组织(OECD)的规定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