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税收司法的现状及原因
(一)我国税收司法的现状
1.我国税收司法的现行制度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税收司法涉及行政、刑事、民事三大领域。税收司法权由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其权限主要有:一是审判权,它是税收司法权最核心的权力,《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审判权的划分主要体现在案件的管辖权上,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二是监督权,《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三是解释权,即最高人民法院还具有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权。[13]
人民法院受理的税收案件包括税收行政案件、税收刑事案件、税收民事案件。具体说来:税收行政案件主要是税收行政纠纷案件和税收赔偿案件;税收刑事案件主要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实施的税收犯罪案件,另一部分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涉及税收活动的渎职犯罪案件;税收民事案件主要是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之间的纠纷、在纳税担保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税务机关在实现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等。税收案件一般以前二者,特别是税收行政案件居多,但随着私法因素逐渐渗入税法,税收民事案件也会相应增加。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税收案件一般是先经法院内设的立案庭受理后,依据税收案件的分类,分别转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业务庭,由业务庭法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税收案件的审理方式,根据税收案件的不同分类依据相应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税收案件审理实行的是四级二审制,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的当事人有权向初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审判监督监督程序则是一种特别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案件一般由法院内设的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
2.我国税收司法存在的问题
司法的作用是在个案的审理中,通过法的正确适用呈现出来的。司法机关通过裁判功能矫正不正义,不仅体现在具体案件中存在的违背正义原则的事实的矫正,也体现在运用司法审查功能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矫正。[14] 因而分析税收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就应该从税收司法个案的有效性出发。根据这一基本思路,分析我国税收司法的实况,发现其问题突出表现在税收司法审判的弱化和税收司法审查的虚化两方面。
(1)税收司法审判的弱化
一是司法程序启动难。税收案件大都“不良”地消化在司法之前,很少能进入司法程序,税收纠纷因而很难进入法院的视野。
首先,是税收行政案件起诉率低。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已经连续多年以每年数千亿的速度增长,大大高于同年GDP的增长速度。与此同时,由税务机关侵权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是与每年的税务机关内部的税收执法检查的检查情况相比,其数量却是很低。近年开展的全国税收执法检查中,每年查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的涉税文件,不当的税务处罚决定,以及不规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数以万计,而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税务案件中,2002年仅收案1496件,2004年仅收案1032件。但即便是起诉率很低,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境遇却仍然相当尴尬,2002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税务案件结案的1482件中,维持91件,仅占8.7%;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176件,仅占11.9%。2004结案的1041件中,维持124件,仅占11.9%;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237件,仅占22.8%。[15]
其次,是税收刑事案件移送率低。人们强调要加强对税收执法的司法保障,加大打击偷骗抗税的力度,但是税收司法却呈现过分强调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的犯罪与对大多数直接针对税款上实施的犯罪打击力度不足相矛盾。税务机关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情况还很普遍,由税务机关移送并最终由法院审理的税务犯罪案件的数量比较少。据统计,2004年全年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123万户,查补收入(包括补税、罚款和滞纳金)367.6亿元。全国县以上税务局的稽查局共立案查处各类涉税违法案件52.3万件,结案52万件,其中查处百万元以上偷骗税案件3360件,查补税款103亿元。[16] 而2004年全国法院一审收到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案件总共才13920件。[17]
从司法的一般原理来看,要让司法发挥作用,就要有提起诉讼的案件;要使法官进行裁决,就要有提交审理的诉讼案件;没有提出诉讼的案件,司法权即使存在,也无法发挥作用。税法实施障碍要求排除,个人权利所受侵害要求恢复,但现实状况却是很少有人将它带到法庭。[18]
二是税收案件审结难。司法处于建立和维护法治秩序的第一线。如果纠纷不能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即社会矛盾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社会内在的压力也就会不断增加,社会正常的良性运转也就会出现问题。[19] 由于税收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法官面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税收案件十分棘手,难以独立做到正确、及时、合法的裁判。长春市的一个基层法院受理一起税务纠纷案件,却迟迟不能开庭审理,其原因是法院工作人员不了解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感到无从下手,困难大。最后,这场官司只好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结案。 [20]令人遗憾的是,迄今,这一现象还依然在我国税收司法中较为普遍的存在着。[21]
(2)税收司法审查的虚化
一是司法审查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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