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前言
一、“陈德惠涉税案”及其带来的思考
(一)案件经过
(二)案件之外的思考
二、规制律师行业的税收法律制度的评析
(一)2000年之前
(二)2000年之后
三、当前我国律师行业的税法规制现状
(一)征税主体——税务机关的权力行使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纳税主体——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解析
四、完善律师行业的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
(二)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提出律师行业的立法建议
(三)加强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力度
(四)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
结论
前言
我国的律师制度自1979年恢复重建,至今20年有余。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律师行业在改革中迅速发展,律师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断改革和完善,律师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业的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为促进经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成为构建法治社会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当下中国的律师事务所,除了个别律所,规模普遍较小,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进程中,和国外大牌律师事务所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而且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功能,适应现代的法律服务市场,还需要从多方面给律师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探讨律师业发展困境的时候,税收环境必然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律师行业的税收一直处于混乱,或者说弊病重重的困境,造成这种局面,既有律师行业本身定位以及管理体制的原因,又有税务机关对律师行业的税法规制不够重视的缘故。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内的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律师行业也因为被定义为社会高收入阶层而成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点。但是在没有对律师行业作深入调查的前提下出台的税收法规或者政策,使目前的税制流于形式,各个地区的征管秩序也处于混乱状态。税收作为社会分配的一种手段,对律师业却有所失效。律师业的偷逃税已成为普遍现象,内部财务管理的各自为政以及追求律师事务所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不仅影响了律师事务所自身的发展,还影响到国家的税收收入,甚至是社会公平。而后者无疑是严峻的。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以实证分析为主,理论分析为辅,参考了大量的律师行业的税收法规政策和实际数据,通过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解,提出了完善律师行业税收法规政策的措施。另外,本文还采取了个案研究与全面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个案引出思考,进而对律师行业的税负状况进行调查。
本文第一部分,以“中国律师涉税第一案”——陈德惠涉税案为楔子,引出对律师行业税收环境的思考,从而阐述研究律师行业税法规制问题的必要性和意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国家出台的一些关于律师行业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对它们的简单评析;第三部分,从征纳税双方的角度分别论述了当前律师行业的税制环境;第四部分,根据以上的研究分析,初步提出了完善我国律师行业税法规制的对策。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律师行业的全面调查以及实证分析,试图借鉴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员霍尔(Robert E.Hall)和拉布什卡(Alvin Rabushka)提出的单一税制概念,提议在我国的律师行业试行单一税税制。也希望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给我国目前正在紧密锣鼓进行的个人所得所改革增加一个新的选择。
一、“陈德惠涉税案”及其带来的思考
2001年6月5日,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作出了一个看似很平常的判决:“被告单位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罚金款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德惠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罚金款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1]由此,一起在我国司法界引起强烈震动的全国首例律师被控偷税案才拉开真正的序幕。时间翻越到2003年1月2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上诉人——大连市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无罪、陈德惠无罪。这一天,对大连律师陈德惠和他的事务所来说,是个令人激动的日子。三年的漫长诉讼,陈德惠和他的律师事务所终于等来了法律公正的判决。至此,这个被新华社评为“我国涉税审判的一个难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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