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我国1992年提出“依法治税”、1995年又将法治作为主要治国方略以来,我国的税收立法工作、税收执法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立法层面上新制定了《税收征管法》、几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又在加快合并中外企业所得税法的步伐。税收执法上,税务系统一方面积极推进以信息化、专业化为特征的征管改革,进一步分解和上收税收执法权,另一方面大力推进金税工程建设,在不久的将来有望实现对所有税种、所有涉税业务的监控。但是,税收司法却发展迟缓,其中主要是税收行政诉讼停滞不前。这一情况与税收法治对税收司法高度发达的要求相去甚远,除了历史上、制度上的原因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界对税收司法的关注不够,研究不足。本文拟对税收行政诉讼对税收法治建设的意义作一理论上与实践上的分析,以期充分发挥税收行政诉讼在税收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一、税收行政诉讼制度简介
(一)税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法院的审理范围
税收行政诉讼,又称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活动[1] 。
与税收行政诉讼相关的概念还有税收诉讼、税务诉讼。通常而言,学者在使用税务诉讼一词时,表达的意思与税收行政诉讼一致。而税收诉讼,则可能包含更广泛的意思,不仅指代以征税机关即税务机关和海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还可能超出行政诉讼的范围,涉及税收行政赔偿、追究征税机关刑事责任等的其他诉讼程序[2] 。鉴于税务机关是我国主要的征税机关,本文只论及以税务机关为被告的税收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收行政诉讼的原告可能是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也可能是纳税担保人或其他人,只要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提起税收行政诉讼。因此,原告不仅可以是税务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也可以是间接相对人,即税务行政行为的利益相关者。
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可推知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项:(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4)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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