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及相关的补充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销售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包括游艇、汽车、摩托车);(8)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9)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免税项目,如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等。
此外,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这样,出口货物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款,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出口退税”。当然,对国家鼓励出口和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法律有不同的具体规定。
就个人纳税人而言,其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应就其销售金额纳税。现行起征点的规定是:(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2)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各地区具体适用的起征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