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从有特殊关系的人处直接或间接地得到无偿让渡的、可以计算其经济价值的有形或无形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开征时间为1948年。它是直接税中的税种之一。适用的法律有《遗产和赠与税法》、总统级法令《遗产和赠与税法实施法令》以及部长级条例《遗产和赠与税法实施条例》。财产税处负责计划、起草、解释有关赠与税的法律和规定。
纳税人 通过赠与获得财产且在韩国有住所的居民受赠人;在韩国境内通过赠与获得财产的非居民受赠人。纳税人不仅指个人,还包括办公场所在韩国境内的非营利法人。根据现行遗产税、赠与税法的规定,赠与税只在两种情况下征收:①赠与的财产在韩国境内;②受赠人在韩国有住所。如果一韩国人将在国外的财产赠与住所在国外的受赠人,不需缴纳韩国的赠与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赠人住所所在国未开征赠与税,就会产生了双重不征税的现象。为避免该种双重不征税的情况,根据OECD避免对不动产、遗产、赠与双重征税税收协定范本上所确定的“对赠与者征税”的原则,如果一个在韩国有住所的人,向一居住在未开征赠与税国家的人赠送其海外资产,则赠与人将成为韩国赠与税的纳税人。
征税对象 为通过赠与无偿获得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但下列赠与财产为非应税财产:①赠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财产;②从国家或自治团体得到的赠与财产;③政治党派根据政党法的规定获得的赠与财产;④总统令规定数额内的、社会一般概念认定的灾害救济金、治疗费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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