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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辞典:澳门职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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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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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澳门税制中按照收益课税的重要税项之一,是对个人在澳门的工作收益征收的一种税。这方面的法律,最早是1964年的第1632号法令;后来该法令被1978年颁布的第2/78/M号法律即《职业税章程》所取代。又经历了多次修订,成为现行的《职业税章程》,较重要的修订是1987年和1990年的修订,这两次修订主要针对征税对象、税率结构和最低生活必需额等方面。职业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的工作收益。工作收益包括固定的或偶然的,定期的或额外的报酬、薪金、酬劳费、聘请金、出席费、津贴、赏金、佣金和奖金等收益。在营业年度终结时还未能报销的交际费、旅费和交通费也属于工作收益范围,但下列收益不属于职业税计征项目:有文件证明的纳税人本人的医疗费用;家庭补助和生育津贴;恤金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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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窦慧娟,法学硕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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