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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前沿:财政法的功能与私人利益保障
任凤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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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法,功能
【正文】

  财政法的地位在历史上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功能,随着资产阶级革命,首先在税法方面进行改革,在财政法方面也更强调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对财政权力的约束、规范和监督。财政法主要的职能在于分配财政权力、规范财政权力的运作、对财政权力进行监督。[1]而财政职能的变化,是随着政府的职能的变化而变化的,政府的变化集中体现在行政法成为规范政府权力、保护人民利益不受侵犯、规定民告官制度的法律规范。[2]由于强大的公共权力与弱小的公民权利之间的不平衡,以及行政思维的惯性,以公民权利为主导的法律思维模式逐渐取代了以公权力为主导的思维模式,尤其在中国,由于官本位的思想的遗留,政府权力往往在现实中产生变异,成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侵犯的工具,因此,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尤其重要。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而言,财政法与行政法的紧密结合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公民权利的保护不仅在于权利的保护,还在于对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保护。具体在财政法以及行政法领域,对公民的利益的保护有多种方式,可以以法律的方式规定公民的权利,并规定相应的救济和实现方式。还有一种很重要的方式,就是对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保护。随着现代政府的职能的变化,其中很重要的是,现代政府行使的公共权力的公共性越来越广,尤其对于公民而言,政府对私人生活的干预越来越多,表现在法律上的,比如补贴、救济、社会保险、抚恤金等的发放和保障。政府从经济上对私人生活的干预越来越大,尤其是现代社会的公共性,私人利益的保护越来越依赖政府的作为,私人利益对财政法的依赖越来越大,因为财政法职能在于分配财政权力,而财政权力则决定了财政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分配。不同的利益主体可以分为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公法主体作为享有行政权力的主体,无论在哪种形式的社会里,其利益是容易实现的,而私人利益只有到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被强调,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私人利益有不同的保护方式和程度。就中国的情况而言,体现在法律上的对私人的保护仍然是有局限的,比如税法没有明文规定税务机关返还纳税主体的税金,在行政法中,行政复议的范围以及行政诉讼的范围仍然是有限的。[3]

  第二,私人利益的两种维度,即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和对于私人个人而言都是重要的。在公共的社会中,由财政权力分配的利益的分配,以及相应的保护方式,对于社会的安定,人民整体的福利的提高和利益的保障非常重要。对于私人个人而言,由财政权力所分配的利益同样重要。甚至这种私人的利益不仅受到国内法的保护,国际法在二战以后也越来越注重对人的基本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的保护,这详细的体现在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中。私人的利益的保护是对人的保护,即作为人,向由于的基本的权利和利益,而不是基于政治、民族等等,而是固有的。因为这种利益是私人享有的,并且私人个人是受到这种利益分配的最大影响的主体。而作为私人,在公共权力的支配下,是弱小的,因此对私人的利益的保护是尤为重要的。

  最后,对财政权力的分配、规范和监督是对私人利益保护的一种方式,由此,财政法具有双重性。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获取财政收入,满足以君王为首的统治阶级内部的基本的分配需要,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财政的收入支出职能虽然依旧存在,但财政法的功能却发生了不小的变化。由于政府财政权利来源于人民,因此,财政法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防范政府滥用财政权力,损害人民的利益。[4]财政法的性质的认定,不简单的是公法或者私法的性质。而在我国建国以后的历史上,由于受到苏联的影响,对财政法的认识常常仅仅停留在行政性质,即公法的性质,但是随着对私人利益保护的强调,财政法更为关注私人利益,对于财政法的认识经历着由公法性质到私法性质的变化,财政法的经济法的性质越来越被认识到,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展,财政法的形式和内容都在发生变化,原先属于行政法的财政法现在开始具有经济法的色彩。然而这种转变不可能十分彻底,财政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是不可割断的。行政法在财政法中仍然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有关财政职权的分配、财政行为的作出、财政救济的实施等,都必须遵守行政法的一般性规定。从分类的标准来看,财政法的经济法属性往往不是体现在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而是着眼于其内涵的价值取向和政策意图。这种宏观的政策目标必须借助现有的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争议处理机制等才能实现其功效。因此,在财政法领域常常可以发现,有些法律规范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规范,但它在价值取向上又是服务于某种经济政策目的的。这些财政法律规范既可以称为经济法律规范,又可以称为行政法律规范,其“一体两面”的特征十分明显。所以,我们认为,在法律体系中无论将财政法归入经济法或行政法,都不是一个妥当的结论。事实上,财政法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行政法,是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综合的产物。[5]这对于私人的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作者简介】
    任凤倩,北京大学法学院02级本科生。
【注释】
  1 关于财政法的职能,祥见刘剑文 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版 第31-32页 
  2 关于行政法的本质的详细讨论可以参见 姜明安 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 刘剑文 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版 第30页 
  5 刘剑文 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版 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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