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税法解释单列为一种权力,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对这种权力进行分配。税法的解释体制是依存于法律解释体制的。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主要是建立在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基础之上的。《决议》就法律解释的对象、主体、权限划分、内容、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地、原则性地规定。其内容是: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有原则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决议》的主要特点就是部门领域内集中垄断、部门领域间的分工负责和立法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由此可见我国的税法解释体制是税法解释权就横向来说在税收立法机关、税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配,同时纵向上的税法解释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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