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认为征税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审查相关行政行为的申请,法定复议机关进行复查的制度的总称。税收行政复议依纳税人的申请而进行,只要纳税人主观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即可提出复议申请。
税收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十大类,一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二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四是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五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六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七是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八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九是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是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行政复议的管辖决定涉税争议应该向哪一级机关申请及各级机关受理的权限划分。我国的税收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如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实行“下管一级”的办法,国家税务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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