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期刊 »  财税法评论 »  第2卷第1期 » 文章内容
财税法问答: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
》在税款征收方面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魏建国

】【关闭】【点击:1892】
【价格】 1 元
【正文】

  答: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税款征收方面对原《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主要体现于以下几点:

  (1)加强了对税款征收行为的规范。这表现于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有权行使税款征收及相关行为的主体资格,二是强调了税务机关本身行使职权行为的规范。

  在明确主体资格方面,增加第29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修改第31条,对有权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由县级以上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加第41条,规定本法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等。

  在规范税务机关的行为方面,适应税收征管实践的发展,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增加和修改了一些对税务机关的义务性规定和限制。在第28条,增加了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规定;充实了第38条和第40条的内容,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财税法辞典:税务登记   (李蕾)[2005/1/3]
·外国财税法:新加坡博彩税   (薛建兰)[2005/1/1]
·财税法问答:什么是税款征收?其地位和意义如何?   (魏建国)[2004/12/30]
·港澳台税法:澳门税制   (窦慧娟)[2004/12/24]
·财税法热点:彩票立法问题之浅见   (禹俐萌)[2004/12/22]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