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税款征收方面对原《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主要体现于以下几点:
(1)加强了对税款征收行为的规范。这表现于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有权行使税款征收及相关行为的主体资格,二是强调了税务机关本身行使职权行为的规范。
在明确主体资格方面,增加第29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修改第31条,对有权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由县级以上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加第41条,规定本法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等。
在规范税务机关的行为方面,适应税收征管实践的发展,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增加和修改了一些对税务机关的义务性规定和限制。在第28条,增加了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规定;充实了第38条和第40条的内容,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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