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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财税法: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
American federal corporation income tax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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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
【正文】

  1909年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征收公司所得税,由于当时宪法不允许开征所得税,因此最初是以“消费税”的名义征收的。1913年美国修改宪法,所得税才成为真正合宪的税收。1941年以前,公司所得税的收入高于个人所得税,1941年以后低于个人所得税,其在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也逐渐降低,1999年约占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11.8%。

  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以下简称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体企业不征收公司所得税,而是对其业主征收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大体可以分为三类:普通公司、S公司和其他特殊公司。普通公司是按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正常纳税的公司。S公司是享受特殊纳税待遇的公司。普通公司按照法典的S章的规定,作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选择,就可以获得S公司的身份。S公司可以享受类似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S公司可以自愿放弃自己的选择而成为普通公司。其他特殊公司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私人服务公司、专业服务公司、受控外国公司、外国销售公司和国内的销售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合伙企业的待遇,即公司的所得由股东纳税。私人服务公司的应税所得适用35%的单一比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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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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