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期刊 »  财税法评论 »  第1卷第8期 » 文章内容
外国财税法:印度财富税
Wealth tax of India
薛建兰

】【关闭】【点击:1730】
【价格】 1 元
【关键词】印度;财富税
【正文】

  由联邦政府在每个核定年度对个人、印度联合家庭、公司在相应估价日超过15万卢比以上的财富净值征收的一种税。核定年度是指估价日(核定年度开始前的3月31日)后自4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财富净值是指应税财富,即资产(应税资产,不包括免税资产)超过负债的余额。

  被核定人 包括个人、联合家庭和公司。个人的税负取决于他的居民身份和国籍,而联合家庭和公司的税负取决于居民身份。居民身份是指截止到所得税法案下的估价日,个人、联合家庭或公司已在印度居住了一年。有印度国籍的印度居民和常住居民或者居民公司均应就其所有位于印度和位于国外的资产(包含应税资产,不含免税资产)超过其负债的余额(财富净值)缴纳财富税;有印度国籍的非常住居民和非居民以及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仅就其所有位于印度的资产(包含应税资产,不含免税资产)超过其负债的余额(财富净值)缴纳财富税。下列单位的财富净值不征财富税:在1956年企业法案第25节下注册的公司;合作社;任何社会俱乐部;政治团体;所得税法案第10(23D)节特指的共同基金。

  征税对象 财富税的应税资产包括:①配偶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资产,即个人在1956年3月31日后,以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全额转让或有协议将其分离转让给其配偶的资产,而且在相关的估价日,受让人拥有的资产与转让时的形式相同。②被核定人的未成年子女(包括晚子、晚女和被收养的子女,但不包括已婚女儿)在估价日持有的资产价值。子女的财富净值应该包括在父母财富净值额较大的一方;如果不再维持婚姻,子女的财富净值应该包括在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以上资产不包括未成年子女下列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作者简介】
    薛建兰,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财税法前沿:降低行政成本:紧迫性、重要性与根本出路   (焦建国)[2004/11/9]
·财税法辞典:《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席晓娟)[2004/11/8]
·财税法问答:什么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丁一)[2004/11/6]
·国际财税法: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   (熊晓青)[2004/11/4]
·外国财税法: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   (翟继光)[2004/11/2]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