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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财税法: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
American federal individual income tax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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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
【正文】

  对个人的所得所征收的一种联邦税。美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始于1862年,1872年废止。1913年再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中经历了1954和1986两次大的修改。至今,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美国的两大税种之一(另一种为社会保障税)。1999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收入约占联邦政府当年总收入的48%。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遵循四大基本原则:量能纳税原则(Ability-to-Pay Concept)、征管便利原则(Administrative convenience Concept)、正常交易原则(Arm’s-Length Transaction Concept)到期付税原则(Pay-as-You-Go Concept)。

  根据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义务的不同,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公民、居民和非居民。其中,公民和居民对其全球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仅对其来源于美国的所得承担有限纳税义务。美国公民是居民纳税人,持移民护照或“绿卡”的外国人也属于居民纳税人,持非移民护照的外国人则根据其在美国的居住天数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对于与美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外国人,则根据协定的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为居民纳税人。按照纳税人纳税身份的不同,纳税人可以分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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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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