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期刊 »  财税法评论 »  第1卷第8期 » 文章内容
【编前语】
    本文为2004年7月15日至17日在北京大学举办的“中国高校财税法骨干教师培训班”上的结业报告。
 
财税法热点:“审计风暴”与财政宪法(二)
王茂庆

】【关闭】【点击:2219】
【价格】 1 元
【关键词】审计风暴;财政宪法
【正文】

  三、财政宪法在中国的可能性

  近年来,财政宪法问题已经引起了学者的关注,一部分学者开始深入讨论税收立宪问题[13]。在今年第四次修宪讨论中,季卫东教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征收租税和审查财政预算的各种制度(即宪法学上的“税收法定原则”和“财政的议会中心原则”)的建议。[14]那么,我国现行宪法要成为财政宪法有没有可能性呢?需要什么条件呢?我们认为,财政宪法的达成以租税国和法治国为基础。租税国的形成主要是一个事实的发展过程,而法治国的形成则是一个规范的构建过程。一方面,租税国是财政宪法的经济基础,而法治国是财政宪法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财政宪法又是租税国的法治保障,也是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一)财政宪法与租税国

  “租税国家乃国家财源主要取诸租税收入,而非国有财产收入(所有权者国家)或国营企业收入(企业者国家)。”[15]那么,租税国与财政宪法有何关系?首先,在租税国家下,税收是国家收入的唯一合法形态,国家原则上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而且非租税的其他国家收入非有特殊的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同时,租税的征收具有单方、强制和无偿的性格。而且,财政收入的管理、使用不能脱离控制而违背宗旨。因此,控制国家取得租税以及管理、使用租税的权力成为财政宪法的核心内容。其次,租税自身具有不容违反的法则,如课税平等原则和税源保持原则。另外,财政在租税国下表现为公共财政,公共财政自身也有不容违反的法则,如财政民主原则、财政法定原则、财政健全原则以及财政平等原则。财政宪法必须体现、宣告而不能违反这些原则,这些原则也构成了财政宪法的基本内容。再次,今日租税国的税收有两个职能,其一为满足财政需求的职能,其二为充当财政工具的职能,当然,后者往往与前者有一定的矛盾。因此,财政宪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并起到应有的保障职能。第四,“租税国乃以国家社会二元化为前提。……国家拥有课税权;课税之客体(所得、不动产、营业),其处分权则归社会,并由法律制度保障之:私法自治、社团自治、职业与营业自由、所有权尊重与继承制度。”[16]因此,租税国恰恰是国家社会二元化的直接体现。毫无疑问,宪法也是建立在国家社会二元化基础上的,正是社会自治为国家权力划定了一个范围,并为基本权利的存在奠定了社会基础。可见,租税国与宪法具有共同的基础,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我国目前是不是租税国呢?总的来看,我们正处在由“企业者国家”向“租税国家”过渡阶段。从近年来税收在我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每年都超过95%。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2003年度的财政收入为20501亿元,税收收入为20450亿元。但是,另外一个事实是,我国的财政赤字规模一直很大,每年都有数千亿元,而且国债发行量也很大,已累计达25600亿元,另外,公民还承担着大量的非租税义务,如各种费、劳务等等,这块负担不容小觑。这是其一。其二,尽管国家已从众多的经营性领域中退出,但在许多领域中仍居于垄断地位,如电信、铁路、邮政、民航、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作者简介】
    王茂庆,法学硕士,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13] 翟继光:《税收立宪的主要研究课题与研究方法》,载《财税法论从》第3卷,2002年版。 
  [14] 季卫东:《对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期待》,见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1710。另见刘剑文:《关于我国税收立宪的建议》,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1期,再见李龙、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我国宪法时刻的理论基础》,载《法学杂志》2004第3期。 
  [15] 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的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56页。 
  [16] 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的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47页。 
  [17] 近年来,反倒是经济学者的研究应该引起法学界的关注,他们在研究财政问题时常常涉及宪政问题。如张馨在《法治化:政府行为 财政行为 预算行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一文中提出,以政府行为法治化为重心,以政府预算法治化为手段,通过以财政行为法治化为突破口,来实现整个国家的法治化,对我们来讲就是一条可供选择的道路。另外,西方国家学者研究财政与制度变迁问题,对我们也应该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18] 一大批法学家如刘剑文、贺卫方、李龙、季卫东、张守文等开始关注税收立宪、财政立宪问题。 
  [19] 张守文:《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载《法学》2003年第9期,第41页。 
  [20] 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的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42页。 
  [21] 翟继光:《论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中国税法学的革命》,载《财税法论丛(第4卷)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2] 贺卫方:《宪政三章》,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15页。 
  [23] 李龙、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论纲》,载《法学家》2003第6期。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财税法热点:“审计风暴”与财政宪法(一)   (王茂庆)[2004/12/10]
·财税法前沿:论我国加入WTO后反倾销法制的完善   (甘功仁)[2004/6/29]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