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宪法在中国的可能性
近年来,财政宪法问题已经引起了学者的关注,一部分学者开始深入讨论税收立宪问题[13]。在今年第四次修宪讨论中,季卫东教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征收租税和审查财政预算的各种制度(即宪法学上的“税收法定原则”和“财政的议会中心原则”)的建议。[14]那么,我国现行宪法要成为财政宪法有没有可能性呢?需要什么条件呢?我们认为,财政宪法的达成以租税国和法治国为基础。租税国的形成主要是一个事实的发展过程,而法治国的形成则是一个规范的构建过程。一方面,租税国是财政宪法的经济基础,而法治国是财政宪法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财政宪法又是租税国的法治保障,也是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一)财政宪法与租税国
“租税国家乃国家财源主要取诸租税收入,而非国有财产收入(所有权者国家)或国营企业收入(企业者国家)。”[15]那么,租税国与财政宪法有何关系?首先,在租税国家下,税收是国家收入的唯一合法形态,国家原则上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而且非租税的其他国家收入非有特殊的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同时,租税的征收具有单方、强制和无偿的性格。而且,财政收入的管理、使用不能脱离控制而违背宗旨。因此,控制国家取得租税以及管理、使用租税的权力成为财政宪法的核心内容。其次,租税自身具有不容违反的法则,如课税平等原则和税源保持原则。另外,财政在租税国下表现为公共财政,公共财政自身也有不容违反的法则,如财政民主原则、财政法定原则、财政健全原则以及财政平等原则。财政宪法必须体现、宣告而不能违反这些原则,这些原则也构成了财政宪法的基本内容。再次,今日租税国的税收有两个职能,其一为满足财政需求的职能,其二为充当财政工具的职能,当然,后者往往与前者有一定的矛盾。因此,财政宪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并起到应有的保障职能。第四,“租税国乃以国家社会二元化为前提。……国家拥有课税权;课税之客体(所得、不动产、营业),其处分权则归社会,并由法律制度保障之:私法自治、社团自治、职业与营业自由、所有权尊重与继承制度。”[16]因此,租税国恰恰是国家社会二元化的直接体现。毫无疑问,宪法也是建立在国家社会二元化基础上的,正是社会自治为国家权力划定了一个范围,并为基本权利的存在奠定了社会基础。可见,租税国与宪法具有共同的基础,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我国目前是不是租税国呢?总的来看,我们正处在由“企业者国家”向“租税国家”过渡阶段。从近年来税收在我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每年都超过95%。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2003年度的财政收入为20501亿元,税收收入为20450亿元。但是,另外一个事实是,我国的财政赤字规模一直很大,每年都有数千亿元,而且国债发行量也很大,已累计达25600亿元,另外,公民还承担着大量的非租税义务,如各种费、劳务等等,这块负担不容小觑。这是其一。其二,尽管国家已从众多的经营性领域中退出,但在许多领域中仍居于垄断地位,如电信、铁路、邮政、民航、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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