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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与避税的心理分析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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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逃税;避税;心理分析
【正文】

  一、对逃税与避税含义的界定

  逃税与避税是经济生活中两种十分普遍的现象,对这两种现象背后的心理因素进行分析,对于反逃税和避税对策的研究与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对逃税和避税现象进行心理分析之前,有必要先界定一下本文所探讨的逃税和避税概念的含义,因为无论在税务实践中,还是在税法学的研究中,对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都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为了更好地对其进行心理分析,就必须明确他们的具体含义。容易与逃税和避税相混淆的概念主要有节税、税收筹划、偷税、漏税等。在这些概念中,只有漏税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而导致的结果,其他均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所为,因此很容易把漏税与其他的概念相区分。节税与税收筹划基本上是同一概念,逃税与偷税基本上是同一概念。因此,我们所要明确的就是节税(税收筹划)、避税与逃税(偷税)之间的区别。

  节税、避税与逃税都是以减少税收负担为目的的行为,但其合法性不同:节税是既符合税法的形式,又符合税法的实质与宗旨的一种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避税是符合税法的形式,但不符合税法的实质与宗旨的一种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而逃税则是既不符合税法的形式,也不符合税法的实质与宗旨的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在这里,节税的合法性和逃税的违法性是很明显的,但避税的合法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法理学“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许的”这一理念,在法律无明文规定避税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不能在法律上将其视为违法行为而予以处罚;根据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纳税人不承担纳税义务,因此,在法律没有规定应对避税行为进行纳税调整时,不允许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综上所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避税行为违法时,避税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也就是说,应对避税行为的措施只能是立法,而不能是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行政措施。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避税是指纳税者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不适当的安排,从而能够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来规避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或较高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已经成立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对逃税与避税的心理分析

  所谓心理分析,就是对影响和支配主体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分析。这些心理因素包括世界观、信念、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等等。各种心理因素不是孤立的、杂乱无章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以结构的形式,即心理结构,存在于行为主体的头脑中。对逃税和避税的心理分析就是要揭示存在于逃税者和避税者头脑中的影响和支配其避税和逃税行为的心理结构,从而为研究反避税和反逃税的对策提供参考。导致纳税者逃税和避税的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牟利心理 牟利心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市场主体最基本的心理状态,对于企业来讲,也就是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心理。在成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不可能有大的变化的情况下,逃税与避税就是一种很有效地增加其利润的方法,由于逃税和避税一旦成功,其数额往往是巨大的,因此,这种增加利润的方法对市场主体具有巨大的诱惑力。从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来讲,由于税收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所存在的缺陷,使得逃税和避税所付出的成本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收益,正是在权衡了逃税和避税的利弊之后,许多有经济头脑的纳税者才义无返顾地选择了逃税与避税。

  2.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也是导致纳税人逃税和避税的心理因素之一。所谓从众,一般是指在实际存在或想象中存在的群体压力下,行为主体改变自己的态度、放弃自己的观点,而采取和大多数人相一致的行为或态度的现象。从众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十分普遍的心理状态。当现实经济生活中逃税和避税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时,许多纳税者就可能在从众心理的推动下,也采取和大多数纳税者一样的行为——逃税和避税。

  3.比价心理 比价心理是指互相攀比、以求得内心公平感的一种心理状态。任何人都是在与周围人的比较中生存和发展的,在与周围人的比较中,如果比大多数人状况好,就有一种满足感,反之就会产生一种失落感。心理学的研究指出,人们总是要将自己所做的贡献和所得的报酬,与一个和自己条件相当的人的贡献和报酬进行比较。如果这两者之间的比值相等,那么双方就都有公平感;如果这两者之间的比值不相等,某一方的比值大于另一方,那么,另一方就会产生不公平感。在进行自己与别人之间的横向比较的同时,人们还会进行自己现在与以往的纵向比较,以感觉报酬的相对值是否合理而公平。当人们经过纵向或横向比较之后,感到不公平时,就会产生的心理上的不平衡感。人们会采取各不相同的方式消除不公平感,以求达到心理平衡。当其他的纳税者都竞相采用逃税和避税的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并屡屡成功,而自己作为守法的纳税者承担了相对较重的税负,并且这种“奉献”还得不到社会应有的尊重或鼓励时,这些守法的纳税者就会在内心深处产生一种不公平感,从而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感,为了消除这种不平衡感,守法的纳税者逐渐也会采取逃税或避税的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

  4.标识心理 标识心理是指当某一群体被贴上某种标识之后,这一群体中的原本不具备这一标识特征的主体也会逐渐认同这种标识并采取符合这种标识所要求的行为的心理状态。当逃税和避税成为某类市场主体(如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中的比较普遍的现象时,社会就会给这类群体贴上逃税与避税的标识,社会也倾向于用这一标识来看待这一群体中的所有的个体。这样,某些守法的个体便感到无论其是否符合这一标识,社会的其他群体都会用这一标识来看待自己,因此,守法与否对这些个体已没有实际意义或意义不大,这时,这些守法的个体便会逐渐采取符合本群体标识的行为。

  5.法不责众 法不责众心理是大多数采用违法的避税和逃税手段来减轻自己税负的纳税人的心理状态。法不责众的心理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也深深印在普通纳税人的脑海中,一旦发现违法者的数量是巨大的,且法律对其处罚的力度不够时,其他的人就会竞相效仿,这实际上也是从众心理在违法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逃税与避税现象的大量存在,且执法部门对其查处的力度不够,因此,法不责众心理是促使许多纳税人倾向于逃税和避税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

  6.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指在客观情况不允许做某种事情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去进行这种活动的投机冒险心理。虽然逃税有可能会被发现,从而要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逃税被发现的几率较小,从而使得具有一些投机心理和冒险心理的纳税者倾向于采用逃税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税负。

  另外,逃税和避税还有其他心理状态,如由于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对滞后,从而导致的纳税者对社会责任感的丧失,对社会感情的冷漠;由于税务执法人员的“横征暴敛”,导致某些纳税人产生的报复心理;由于税制的不合理导致某些纳税群体实际税负较高,从而感到自己需要某种补偿而产生的补偿心理;以及由于周围的纳税者通过逃税和避税减轻了税负,而自己又不甘落后而产生的嫉妒心理等等都是可能导致某些纳税者逃税和避税的心理因素。

  心理因素是促使人们行为的最主要的因素,掌握了导致避税和逃税行为的心理因素之后,就能够有针对性地设计和采取更有效的反避税和反逃税措施,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避税和逃税现象的发生,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守法纳税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大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
【出处】《湖南税务》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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