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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人——纳税人——受益人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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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马克思有一句名言:“在现实性上,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在社会中扮演什么角色取决于我们所处的社会关系。和父母在一起,我们是儿子/女儿;和孩子在一起,我们是爸爸/妈妈……在学校里,我们是老师;在田野里,我们是农民;在工厂里,我们是工人;在政府机关里,我们是国家干部……

  在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中,我们是什么呢?或许你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无论对于国家,还是我们自己。现代民主国家几乎无一不强调人民主权,或者主权在民。人民主权体现在什么地方?最根本的体现在我们可以通过投票,选举我们认为能够代表我们利益的人,由他们组成议会或者作为国家的元首。因此,在现代民主国家里,我们在与国家相对的关系中的首要身份就是投票人。投票人可以决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可以决定立法机关成员,可以决定国家的元首(世袭君主制国家除外),可以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由此可见,投票人的身份非同一般。

  国家要运转,要为我们提供公共物品,就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费,而这些经费是由我们每一个人通过纳税所提供的,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中,纳税人是我们的第二身份。国家为什么会存在?我们为什么要国家?无非就是让国家为我们服务,我们通过纳税供养了国家,国家也应当为我们服务,因此,我们的第三个身份就是受益人。

  作为人民的一分子,我们所具有的这三种身份是统一的。作为投票人,我们选举了相关人员组成了国家,我们就必须为国家的存在和运转提供经费,因此,投票人的身份自然就决定了我们纳税人的身份,既然我们是投票人,既然国家是我们选举产生的,而且国家运转的经费也是我们所提供的,那么,国家为我们服务就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投票人和纳税人的身份又同时决定了我们受益人的身份。反过来,也可以说,受益人的身份决定了我们必须纳税,而纳税人的身份又决定了我们具有投票人的资格。美国宪法曾规定不纳税的印第安人不享有投票权,英国选举法曾规定只有纳税超过一定数额的人才享有选举权,这些都是以纳税人——投票人的内在联系作为理论基础的。

  作为一名真正的主权者,必须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也必须同时意识到这三种身份。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通民众对于这三种身份是家喻户晓的,当他们想表达主权者的身份时,他们所使用的称谓就是“投票人”、“纳税人”和“受益人”。我们国家的老百姓虽然往往以人民自居,但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这三个基本身份的并不多,而只有意识到这三种身份,我们才能真正领悟蕴含在“人民”两个字中的真正含义,也才能真正理解我们为什么是主权者,怎样体现自己是主权者。

  当你遥望中华的锦绣河山时,当你奋战在祖国建设的第一线时,当你跨进政府机关大门时,当你向伫立在祖国边防线上的战士致敬时,请不要忘记:我们是投票人,我们是纳税人,我们是受益人。

  

【作者简介】
    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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