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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文明的对价——我对税法的认识
王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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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上大学之前,对税法几乎没有什么认识,如果说有认识的话,也只是印象中的那些记载法条的小册子。倒是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些感性的认识:就是那些戴大盖帽的税务局的工作人员,骑着自行车到处收税,小店老板看到之后马上关门溜走——感觉税务局的跟警察一样。上大学之后,因为买东西,开始有了点消费税的概念。直至到北大念研究生之后,因为看了德勤(Deloitte)关于税法的册子,更因为选了《税法学》这么课,才见识到税法其实别有洞天。

  “税收是文明的对价”(Taxes are the price we pay for the civilized society.)——美国人的这句话对税、税法的概括非常深刻。这句话点出了税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的核心价值理念,指出了税收在文明社会中的极其重要的地位。相较之下,我国在税收要素规定,税收征管,乃至税收法治理念的普及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不过从长远来看,我国税收的国际化、法治化、私法化将是大势所趋。

  

  一.税收国际化

  我国已经加入WTO,WTO的宗旨就是促使成员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融为一体,促进资本和技术的合理流动。强调“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基本原则。加入WTO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影响,从长期来看,是促使我国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的税收法律制度,完善流转税、所得税等税制,规范税收征管,实现税收法治。加入WTO之后,我国需要制定长期的税收法律制度规划;而当务之急是实现税收法律制度同国际通行的法律接轨的问题。

  目前尤其为国内外企业关注的是《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问题。当前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内资企业所得税国家税30%,地方所得税3%,合起来为33%。外商投资企业虽然名义税率为33%,但外商企业的税收优惠太多,如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盈利之日起,一二年免税,三五年减半。所以据学者计算分析外商的实际税负在12-15%之间。而内资企业虽然也有一些税收优惠,但是实际税率为25%左右。这严重背离了“国民待遇原则”,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客观上抑止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竞争力。所幸,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列入了立法规划。我国的税法学者也建议贯彻“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将税率定位25-30%之间。

  对于缩小贫富差距的利器——个人所得税法,也应制定混合型的新所得税法。我国当前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制订,1993年修改。基本上将个人所得税分为工薪、劳务、财产转让、财产租赁等类别,按类稽征。应当来说,当前的所得税制,不能贯彻“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美国的贫富差距总体来讲是比较小的,这跟美国实行的科学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不无关系。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其成熟的经验,建立纳税人档案,开征遗产税等税种,缩小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属生产型增值税,这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脱节,我国应当实现从生产性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这样能扩大征税范围。如建筑业,按目前的增值税条例,依然只征收营业税,没有对建筑业的增值部分征税。

  

  二.税收法治化

  税收法治化追求税收法定主义,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终极价值理念。人权不外乎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无财产即无人格。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刘剑文教授认为,这里规定的合法财产,不仅指财产的取得应合法,还指该财产是纳过税的财产。在“自由、公平、效率、秩序”的文明社会,税收应当法定。

  税收法定中的“法”指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其他法规。因为税法为侵权法,行政机关如果兼具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双重角色,势必对纳税人的利益造成侵害。税收法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税收要素法定。即纳税主体、税基、纳税时间、纳税数额应当由法律确定;(2)要素明确。即法律的规定必须确定,摒弃“其他规定”等规定。(3)征税程序要合法,追求程序正义理念。

  我国目前有二十多个税种,只有几个税种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定的,其余的均是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我国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实现税法的统一制定实施,尤其是减免税权的统一。

  实现税收法治,必须规范授权立法,加强税收立法。授权立法应该是个别的,而不能成为普遍现象。实现税收法治,更需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设立违宪审查机构,树立宪法的权威。加强税收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三.税法的私法化

  税法属公法的范畴,但税法与私法的联系更紧密,税法最早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促成了税法的发达。“税收是文明的对价”就具有鲜明的私法理念色彩。

  税法的私法化包括以下涵义:(1)课税依据的私法化。国家为什么要收税?国家为什么能征税?国家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是其纳税的合理性前提。税收就是一种价格,这种税收交换论的主张,为多数现代化国家认同。税收交换的理论,源自私法理念。(2)税收法律关系的私法化。以前我们认为,税法是一种税收权力与服从的关系。现在应认为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公法之债,税收法律关系强调权利义务,强调平等。我国法治社会建立的一个突破口是税收法治,强调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平等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应只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还应当主张纳税人的权利。至少应该有纳税人是政府官员的衣食父母的观念。(3)税法规则、税法制度的私法化。这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明确的体现:①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公信力,强制力,纳税人基于这种信任而同行政机关签订的“包税合同”就应当合法有效。 ②纳税人的担保问题。税收保全过程中可以使用民法中的担保制度,如抵押、质押、留置等。 ③税收保全制度应确立,包括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税收优先权。④税务代理。税务代理是一种基于合同的委托代理,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4)税法概念和范畴的私法化。税法是一门独立学科。从私法中借鉴大量的概念,如税务代理的问题。私法的原则也会影响税法的原则。

  税法私法化旨在建立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一种新型的平等的关系。纳税人承担纳税的义务作为对价,相应地应当享有文明社会主体的各项基本权利。所以刘剑文教授认为,税收法治化是我国实现法治化的一个突破口。

  

  税法学属现代法学,技术性和操作性很强。这种技术性和操作性源自税法对税收要素的细致规定,税收实务问题的复杂技术要求,还需要对民商事法律及行政法律法规有深入了解,以及对财务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全面掌握。因而,研习税法学需要对金融法学、财务法学等现代法学有相当的把握,也需要掌握行政法学等公法学科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更需要熟悉基本民商事法学的相关理论和制度规定。当然,研习税法学还需要了解企业的财务运作,个人的财产流转等基本实务过程。

  我对税法的认识还很肤浅,相信通过深入学习,加之一定的经济学,财务,和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能够加深对税法理解,很好地处理税务实务问题。为建设文明社会尽绵薄之力。

  

【作者简介】
    王济发,北京大学法学院03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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