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财税法学作为专业方向,是因为:我认为,财税法学研究的主要课题是我国法治建设与经济改革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现代税法理念的普及、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重构等等都具有深远的社会现实意义。如果能够有幸在中国最好的法学院里,在中国最优秀的财税法学者的指点下研习财税法理论与制度,并将我们的学习与研究应用于急遽变革中的中国社会,这将是多么有价值的一件事情啊!
下面我简要谈谈我对财税法学基本的理念与问题的一点粗浅认识。
为了提供社会生活所必需的诸如公共安全、交通等公共物品,满足人们的公共欲望,缓解市场的失灵,人民达成契约,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由公民承担税收,后者构成了政府财政支出的主要来源,而政府必须主动、恰当的提供公民所需要的各种公共服务。因此政府与公民间的财税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债的关系,政府有请求公民支付税款的权利,公民有请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利。
由于政府的“请求权”是相对强大的,而公民的请求权是相对弱小的,因此必须在契约,即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的种类、要素和征收的程序等,并运用法律保障公民拥有知情权、请求保密权、申请减免权、陈述申辩权、请求赔偿权等权利。
政府通过税收和其他法定的财政融资手段获得了财政收入后,就要运用财政收入提供公共物品。为了有效达成政府的任务,必须建立严密的预算体系,规范财政投资和政府采购,进行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公平的转移支付。
财税法学涉及到了政府公权力的每一个领域,因此,我认为公权力本质就是一种对经济资源的支配权。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多元社会的转型主要表现为公权力从社会经济各方面撤退出来,公民的私权得到扩张。中国在全球化浪潮推动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改革,集中表现为公权和私权在社会经济的各个部门和领域的博弈。
如果说,建立中国的法治社会的第一步是建立有限政府,而建立有限政府的第一步是控制政府的公权力,那么控制公权力的本质就是限制政府对经济资源的支配权,让它在一个法定、有限、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因此,如果说我国的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法治、民主、繁荣富强的中国社会的话,那么我认为财税法学研究的主要课题就是我国法治建设和经济改革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我期待能够有机会学习与研究财税法学,这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学科,为建设中国的法治社会,推动中国的经济改革奉献自己的一点微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