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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要开征吗?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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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遗产税;开征时间
【正文】

  最近,遗产税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关于遗产税的扣除额、征收方式、开征意义以及开征时机等问题,普通民众都比较关注,也存在一些误解。

  遗产税,是对纳税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征收遗产税的要件之一是纳税人死亡,继承人继承遗产,因此,遗产税也称为死亡税和继承税。由于遗产税的纳税人都是社会上最富有的阶层,因此,遗产税也称为富人税。

  遗产税是一个比较古老的税种,早在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就开征过遗产税,近代,荷兰于1598年率先开征了遗产税。随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美国(1916年)也相继开征了遗产税。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100个。遗产税在我国也不是一个令人陌生的税种,政务院(国务院前身)于1950年1月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提出开征遗产税,后因多种原因没有开征。1988年,有关部门又重提开征遗产税,并将遗产税写入了人大通过的“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纲要之中。1999年11月,财政部有关官员透露,遗产税条例起草完毕,已上报国务院审议。200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表示,开征遗产税,需要做很多准备工作,目前中国的条件还不能充分实施。今年9月3日,反腐专家王明高向新闻界透露了他们设计的遗产税实施方案,致使遗产税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遗产税的开征使得很多老百姓不理解,以为自己微薄的遗产还要受到国家的“宰割”,其实,这是对遗产税的误解。遗产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获取财政收入,而在于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缓解人们由于出身不同而导致的巨大差异。因此,遗产税只是对社会上最富有的阶层(一般占居民总数的1%到3%)征收。达到这一目的的制度设计是遗产税的免征额和扣除额,即在免征额和扣除额以下的遗产不征税,超过免征额和扣除额以上的遗产才征税。目前新闻媒体一般将免征额和扣除额称为起征点,这是不科学的。起征点是指在某一标准以下的财产不征税,超过这一标准,要就财产的全额征税,而不是仅就超过标准的部分征税。如我国个人所得税800元的扣除额,就不能称为起征点。

  遗产税的免征额和扣除额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学者和媒体提出了1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等很多标准。我觉得这些标准都偏低,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还会有一个很大的提高,为保持税制的稳定,在制度设计时就要有长远目光,美国遗产税的免征额在1998年定为62.5万美元,2006年将提高到100万美元。就我国未来十年的发展状况来看,将遗产税的免征额定在200万到300万之间比较适宜。

  遗产税的开征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防止社会收入差距过分拉大,可以预防富人的后代无所事事,坐吃山空,成为“富裕垃圾”。古人云“富不过三代”就说明了这个道理。同时开征遗产税可以使国家获得大量财政收入,可以用于改善穷人的生活水平。因此,开征遗产税无论对于富人还是穷人都是利好消息。这一点在比较成熟的社会中体现得较为明显,比如2001年,布什政府提出逐步取消遗产税计划时,就遭到不少富人的反对。约120名富有美国人签署请愿书,反对布什逐步废除遗产税的计划。其中包括亿万金融家索罗斯、股神巴菲特、富有家族后裔的慈善家洛克菲勒以及世界首富比尔·盖茨的父亲老盖茨。他们反对这一计划的主要原因就是不想让他们的后代成为无所事事的“富裕垃圾”。而我国有些市民的反应则令人感到可笑,据报道,从2003年开始,一些城市出现“零岁房主”,一些未成年的孩子成为豪宅的主人,其中最小的孩子居然是8个月的婴儿。个中原因是一些手头富裕的家长为躲避还未开征的遗产税,早早为自己的孩子买下房产。

  遗产税的开征必须配合赠与税的开征,否则纳税人就可以在生前通过赠与的方式将遗产转移而避免纳税。我国一些城市出现的“零岁房主”实际上也就是没有弄清楚遗产税的制度设计,如果真要开征遗产税,他们这种小伎俩根本跳不出遗产税的“手掌心”。

  遗产税是否能在近期开征?我认为至少在未来五年内不会开征,在未来十年内或许可以开征。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关系普通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因此,遗产税的开征必然是通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通过,而不会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通过。本届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将《遗产税法》列入立法规划,因此,开征遗产税只能等下一届人大了。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如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等。这些条件都不是在短时期内可以具备的,我国之所以将遗产税开征的日期推迟了50多年,也就是这个原因。

  近来也有学者提出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反腐败,对此,我们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这种作用即使有,也是附带性的,而不是主要的,甚至不是这一制度本身所应该具有的。按道理,个人所得税也有助于反腐败,但腐败的资金基本都逃过了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想通过遗产税来发现腐败资金恐怕也非易事。与其说是遗产税有助于反腐败,不如说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等相关财产监管制度有助于反腐败。

  对遗产税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在讨论遗产税问题时,民众才能变得更加理智,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才能更具有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
【出处】《经济日报》2004年9月18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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