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刘剑文教授主编的《财税法论丛》(第3卷)推出《2002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之后,在此,我们又组织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税法方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撰写了《2003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以期向学界总结汇报财税法学界之最新研究成果,并与财税法学界同仁共勉。纵观2003年度,我国财税法学界涌现出了一批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反映出财税法学界整体研究水平得到了稳定的提高。相关有代表性的著述简列如下,《财税法论丛》(刘剑文主编,法律出版社,第2卷)、《税法学》(刘剑文主编,人民出版社,第2版)、《税收征管法》(刘剑文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财税改革前沿问题研究》(尚可文、孟丽著,兰州大学出版社)、《纳税人权利专论》(甘功仁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农村税费改革与地方财政体制建设》(腾霞光著,经济科学出版社)、《农村税赋与农民负担》(国风著,经济日报出版社)、《税法学》(刘隆亨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国税法概论》(刘隆亨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税收程序法论——监控征税权运行的法理与立法研究》(施正文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税收国际化趋势》(靳东升著,经济科学出版社)、《所得税的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夏琛舸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遗产税制度研究》(刘佐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关税史》(孙文学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税权研究》(许善达著,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收宏观调控的数理分析与实证研究》(王伟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岳树民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现行税制税收运行成本分析》(于海峰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新编税法教程》(裴淑红编著,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法教程》(曹鸿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此外,从发表的学术论文来看,2003年度公开发表的财税法方面的论文数量也相当丰富,我们对此作了一定的整理,并分为“财政法基础理论”、“税法基础理论”、“《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费改革”、“WTO与中国税法改革”等五个专题进行相应梳理。当然,由于我们所掌握的资料有限,难免挂一漏万,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不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财政法基础理论研究
(一)财政法基础理论
有学者提出,规范财经秩序的根本在于完善法制,该学者认为,要全面分析财经秩序混乱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增强财税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明确细化法律责任,便于具体操作和落实,提高透明度,有利于当事人和各方面的监督。[1]
有学者对现代国家公债财政健全原则进行了研究,该学者从宪法和法律两个层面论述了公债财政健全原则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了公债财政健全原则的五个实践方法:强制平衡预算;建设公债原则;公债上限法定原则;公债期限限制原则;债务基金设置原则。[2]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财政法既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财政职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筹集与分配财政资金的法律保障。因此,重视与加强财政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与影响以及实施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3]
有学者对加强财税法制建设,实现依法理财提出了四点建议:坚持依法治税、依法治费,强化税费征管,做到应收尽收,实现聚财有度;严格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优化支出结构,硬化预算约束,实现用财有效;加强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实现管理有方;要强化财政监督,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实现监督有据。[4]
关于财政体制,有学者认为,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明确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是极为重要和紧迫的。用公共财政理论构筑与市场经济模式相适应的现代财政体制,是一个方向性选择。今后一段时期,财政体制的改革与创新要从界定政府事权范围、科学划分政府间税种、规范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完善支出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5]
(二)政府采购法
有学者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论述,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该学者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制度中注入了诸多具有公法性质的制度和规定,从而使政府采购合同具有了公法合同的性质和特征。政府采购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兼具行政与私法性质的合同。另外,该学者还论述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无效;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政府采购合同争议纠纷的解决机制等问题。[6]
(三)财政转移支付法
有学者总结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国际经验:政府转移支付制度以完善的分级管理财政体制为基础;中央政府在转移支付中处于支配地位;转移支付的分配依据多采用因素法;转移支付的规范方法多采用法律手段;转移支付的内容多采用多种不同形式相结合。由此,该学者对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了建议:合理明确划分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进一步提高“两个比重”;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加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建设;选择恰当的转移支付形式。[7]
有学者认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是当前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个重要课题。正确度量地方的财政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以确定科学合理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转移支付办法是各级财政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基础,这将对各级财政收支平衡、地区间经济的协调发展、宏观经济的稳定、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效运作及整个财政机制的公平高效运行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8]
有学者认为,转移支付制度是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平衡地区间财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不完善,妨碍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该学者通过分析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若干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对策和建议。[9]
有学者认为,政府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多重目标:实现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矫正外溢性及其他经济政治目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的终极目标追求的是区域间财政能力或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我国现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虽然在实现纵向平衡方面有明显成就,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区域间财政能力的均衡,但总体而言,从设计到实施,在矫正区域间的横向均衡方面缺乏成效,没能有效地控制区域间财政能力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要进一步发挥其区域均衡效应,必须进行转移支付制度的调整和创新。[10]
(四)预算法
有学者认为预算执行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预算管理约束不强;地方政府实际执行的预算与报上级人代会审查的预算不一致;人大对预算调整监督作用无法发挥。该学者针对这些问题,对修改和完善《预算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11]
有学者论述了目前我国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编审时间不合理;编制方法和收入科目划分不科学;编制法规不完善。进而提出了以下建议:实行标准周期预算制度;采用“标准收入测算”、“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科学预算编制方法;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体系;重塑预算编审组织系统,统一预算分配权;完善预算编制法律、法规等五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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