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本案的几点法律分析
(一)中心医院与李某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案情简介,李某提供一台B超机供中心医院使用,李某将其调试安装并使之具备使用性能和良好使用状态。其后医院将B超机置于其使用范围之内,即置于中心医院的控制管理之下,并派专人负责管理运行该B超机。因此,
(1)占有并使用该B超机者系中心医院。其一、根据案情简介,双方合同约定,李某将B超机调试到适用适租状态后,“交付医院使用”。其二,判断医院是否占有并使用该B超机关键是看该机是否置于院方的掌控之下,判断医院是否掌控该机须看该机置于如何客观环境之下,如此看来,该机房钥匙由院方控制是理解院方占有并使用该机的关键所在。根据案情简介,院方“提供彩超室并派两名人员专人操作”,看不出李某本人亲自或派人参与对该B超机实施占有、使用或管理,因此,该B超机实际处于中心医院的占有和使用(控制)之下。李某本人并未参与管理、占有、使用该B超机。须注意的是:合同虽约定双方“共同管理”,但实际履行过程当中并未见李某参与B超机的管理。“合同约定”与“合同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当合同约定与合同实际履行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分析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从本案合同实际履行来看,本案合同关系满足上文分析的特点一,即同时转移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权。
(2)“联营事业”与“联营事业目的”不能混淆。李某派财务每月结算不表明其参加了经营该B超机的共同经营行为,充其量是委派代理人代为实现收取钱款的权利和目的而已。因为作为联营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共同经营”来说,应该是共同经营一个“事业”,即联营合同的标的是“共同经营”一个“事业”,但是派人每月结算钱款并收取钱款,由李某自己负责某代理人的报酬,显系民事代理行为,谈不上李某亲自参与经营某一特定“事业”的行为,如果这一“事业”便是“收取钱款”本身,这显然是把“联营事业”与“联营事业的目的”二者混为一谈。可以说任何联营事业皆以获得利润或钱款为目的,但“联营事业”只是手段而已,“联营事业”作为手段以追求合理最大化赢利为目的,但“手段”决不等于“目的”。因此,将李某委派代理人收取钱款行使自己合同权利的行为等同于共同经营行为是将“目的”与“手段”相互混淆的逻辑错误。
(3)派人“每月结算”钱款≠参与财务管理≠共同管理≠共同经营。接着的问题是:李某所派工作人员是否在履行联营体的职务行为?如系履行联营体职务行为,联营体理应负担其工资和其他费用,但本案显然是由李某负担其报酬。因此,它只代表李某行使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收取钱款不应认定为李某合同项下的义务。派人结算的目的是收取钱款。李某如欲实现其收取钱款的权利可以自己亲为亦可派人代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因此,从本案看,李某根本就没有参与过联营体事业的共同经营管理活动,本案李某与中心医院的合同关系不构成联营合同法律关系。另,派人“每月结算”钱款并自支代理人费用≠参与财务管理≠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在会计学上,财务管理具有特定的内涵,派人结算钱款本身不构成财务管理行为,因而也不构成共同经营行为。实际上,院方工作人员控制并运营该B超机,招揽客户、掌控仪器、收取钱款、处理财务、开具发票等环节皆系院方所为,看不出李某如何参与财务管理的具体细节。
(4)李某与医院之间并未达成“共担风险”的合意。要论证中心医院与李某构成财产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还必须分析:由于李某与中心医院约定分成比例是“以医院现有一台彩超与本机收入之和的一半划分,医院得40%,李某得60%”,这是否说明李某和某中心医院之间达成共同经营联营“事业”并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合意?不然。其一、根据上述分析,李某及其代理人并未参与该台B超机营运的管理和掌控,亦未参与中心医院现有的另一台B超机的营运和掌控,因此,不够成共同经营联营体事业的客观事实基础,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该合同关系不构成联营合同关系。其二、“收入分成”的计算方法表明李某与中心医院就B超机的租赁问题约定了浮动租金(因此,本案合同关系具有上文分析的特点二,即给付合同约定的对价),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对租金实施浮动,按该租赁物的实际收入再加另一台医院现有B超收入之和的一半,这样可以使“租金”的计算具有确定性和客观性。如按联营合同应仅以该台B超机收入为基础,不得纳入另一台原有的B超机所取得收入作为基准,不构成联营合同的共享利润。其三、“利润”的分享方法是明确的、一定的,但并不必然意味着“亏损”的分担一定是明确的并与“利润”一一对应的。
(5)协议双方未达成共同经营联营“事业”的合意。其一,本文注意到李某与中心医院并未约定亏损比例分担,并不意味着李某及中心医院没有意识到医疗服务活动亦然存在亏损的风险,但双方居然并未明确约定,这说明合同双方对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的“事业”并未取得完全一致的定义和理念。试想,李某在与中心医院对联营的意思表示不明,对联营事业语焉不详的情况下,双方怎么签订联营合同?其二,“租金”的依比例收取并不意味着亏损当然按此比例。因为合同并未对此明确。况且,即便约定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也只是成立联营合同的充分条件,并非约定“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条款的合同皆为联营合同。而本案合同当事人以每月支付浮动资金为给付租金方式,且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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