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期刊 »  财税法论丛 »  财税法论丛 第5卷 » 文章内容
论财政民主(二)
姚来燕

】【关闭】【点击:2163】
【价格】 1 元
【关键词】财政民主;预算民主
【正文】

  四、比较几个主要国家的议会对财政的控制情况及可借鉴之处

  各国宪法在财政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对预算的规定。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国会权力的规定要求:“除了通过拨款之外,没有政府的钱款可取之于国库;公共钱款所有的收支,都应该定期做出陈述,这些陈述和公共账户都应加以公布。”[11]在美国,上下两院各有预算委员会,国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参与预算的编制过程,预算一经通过,执行中不得任意变动,减支也属违法。在美国,国会拥有最大的预算权力。美国国会在审议行政部门所提出预算案时,可以自由增加或减少支出计划与经费额度,国会甚至可以完全置行政部门的预算案于不顾,而自行起草预算案。如此强的国会预算权力,难免导致立法与行政部门之间预算争议与冲突,酿成预算僵局。例如:1993年民主党人克林顿上台,而共和党却占据参众两院主导权,白宫与国会对如何降低联邦预算赤字及如何平衡预算,达不成协议,1995年更造成美国联邦政府两次放假。而从美国预算审批和执行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借鉴其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预算的公开、透明;政府机关的陈述;国会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作用等这些优点。

  英国自19世纪建立预算制度以来,也有许多变化,基本做法是:支出计划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夕提交给国会。每个部门的支出报告在每年年初都公布,而且对每个部门在支出计划中都明确了支出的目的,所需数额和部门应负的责任。在英国,预算案经内阁同意后,由财政大臣向平民院作年度预算报告。平民院通过辩论审查预算案的新增部分和变动部分,制定各种概算决议和拨款议案。国会每年批准的支出占总支出的一半,而总支出的另一半,称为“法定服务”(即债务和其他法定支出),由国会授权不必每年更新。从英国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借鉴每个部门对预算支出中应负的责任,若超支同样要负相应的责任,强化了政府部门用钱时的责任,抑制冲动支出。也可以借鉴规定法定支出,不必每年变更,有利于在正常年份预算年与年之间的差额不至于太大。因为预算对政治,经济状况反应都很敏感,每年大幅度的变化对国家的稳定,社会成员的合理预期都有很大的影响。[12]预算案的辩论审查程序,通过辩论,代表们就会明白钱款的投放。

  法国现行宪法第39条、第47条规定的财政法律草案,特指关于预算的法律草案。[13]在法国,国会两院财政委员会对政府提交的预算提案审查之后,转给国会的各个行业委员会进行深入具体的研究。预算提案国会批准后,议员仍可以将预算法案提交到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有权废除其中的部分条款。[14]法国的规定可以借鉴预算案交由国会的各个行业委员会详细研究;预算法案通过后,违宪审查的机构宪法委员会仍可以在更高的层次上审查。可见,其预算的重要程度。

  德国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效率与经济原则,每个部、财政部本身及国会负责起草预算人都可以要求效率检查信息,负责人都必须实施效率分析。预算的形式非常详尽,政府以“分项”的形式作出估算,长长的估算单上包括工资、办公用品、水电费用等。拨款通常也安排得很具体,使用这些拨款的机构少有对拨款的灵活使用权。对于详尽的预算案,为了缩短国会的审批时间,拨款方案和相关的预算文件,同时上交给国会两院。联邦委员会可以对预算案提出修改意见,最终审批权属于联邦议会(众议院)。若联邦委员会不同意众议院采纳的方案,(即因为该方案侵害了州政府的权益),联邦委员会将上诉调解委员会。我们从中可以学习德国预算编制的详尽具体。

  意大利宪法第81条规定:“两院每年批准政府所提出的预算和决算,只有依据法律,且时间总共不超过四个月时,方可实行临时预算。规定预算的法律,不得规定新的税收和新的支出,一切引起新支出或增加原计划支出的其他法律,均应指出补偿这些支出的手段。”第100条规定审计院对国家预算的监督。[15]从中我们可以借鉴对预算变动情况的规定,防止我国预算随意变动的情况。

  日本宪法第60条规定预算案需先在众议院提出,参众两院对预算案不一致时的解决措施。日本宪法第七章从83条到91条,专门规定“财政”,包括财政的权限、征税、国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决算,内阁向国会和国民作国家财政状况的报告等。[16]日本宪法的全部条文并不多,可在财政方面规定如此详细,把预算的编制和向国民作财政报告定入宪法,成为内阁的宪法义务,实应借鉴。

  韩国宪法第54条二款规定,“政府编制各会计年度预算草案,于会计年度起始的90日以前提交国会,国会应于会计年度起始的三十日前议决。”借鉴这一规定可以杜绝我国在财政支出方面“先斩后奏”的情况。

  上面我们介绍了五个西方主要国家和经济良好的近邻日本和韩国,在借鉴中我们也要注意决不能照搬,比如除美国外,其余的六国国土相对来说都比较小,差异性不大,预算容易非常详尽、效率也高,而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单吃饭就是一件国家大事。国民经济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作者简介】
    姚来燕,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11]姜世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7页。 
  [1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编著:《比较预算――透视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译,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6-50页。 
  [13]姜世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889页脚注2。 
  [1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编著:《比较预算—透视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译,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179页。 
  [15]姜世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2页。 
  [16]姜世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386—388页。 
  [17]苏永钦:《走向宪政主义》,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4版,第258—259页。 
  [18]北大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在“法学前沿”课程关于《财政法学几个基本问题》的讲授。 
  [19]蔡定剑主编:《人民代表大会二十年发展与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342页。 
  [20]日本会期约为150天;美国国会常会约为180天。 
  [2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编著:《比较预算—透视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译,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3—242页。 
  [22]贺卫方:《宪政三章》载《法学论坛》(济南)2003年第2期,第11-16页。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论财政民主(一)   (姚来燕)[2004/11/11]
·湖北省国税系统基层税收执法情况调研报告   (柳现青,王伟域)[2004/11/9]
·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冲突——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解释为核心   (罗彧)[2004/11/7]
·广东潮阳、普宁骗取出口退税案的法律分析   (沈理平)[2004/11/5]
·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改革探讨(三)   (方堃)[2004/11/3]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