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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改革探讨(三)
方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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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改革
【正文】

  三、我国环境税改革的具体思路

  (一)环境税收的重构

  针对我国环境税收“费主税辅”的特点,本文认为:

  1.正确地处理好环境收费与环境税收的关系

  现行诸多不合理收费的现实,要求我们寻求以税收的方式取而代之,但是,费税改革并不是全方位地抛弃环境收费,或是将“费”改为“税”就可以了,而是一种扬弃。环境收费和环境税都是运用经济手段对环境行为进行调控的方式,其各自在实践中的作用各不相同,因此对于合理而有效的环境收费应当保留和完善,反之则应当予以取消或改税。任何一种偏激行为或急于求成的想法都不利于这种改革。

  我们也可以运用税收对环境收费行为进行调节,以规制环境收费行为。比如,1997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第一批)》(财税字[1997]5号),规定对污染源治理专项收费基金不征营业税。1997年12月两部局又发布《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第二批)》(财税字[1997]117号),规定对超标排污费、水资源费等16项收费(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通过这种形式的规制,可以使环境收费行为更具规范化、法制化。从另一方面也表明环境税与环境收费也不是绝然对立的,是互相联系的;同时,也给环境费税改革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启示。

  2.新的环境税种设计

  (1)总的看来,在遵循上文所阐述的四大关系的基础上,在环境税的设计中,可以将已有的其他税种中的有关环境保护、资源和生态维护的税收规定统一于环境资源保护的税收立法,并且从环境资源税、生态维护税、环境污染税三个方面对环境税进行分类。这样不仅使环境税立法思路清晰、体系严谨,而且将来也便于税收执法和纳税人守法。同时,这种税收立法也表现出了与已有的环境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性,因为环境法体系的设计就是从污染防治、生态维护和资源保护的角度进行的。

  (2)新环境税种设计的具体构想:

  ①在总的原则、类型确定的情况下,应采取循序渐进的立法方式。应当依据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和发展的趋势,以及我国税收立法体系、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充分进行论证之后,进行新税种的设计和立法。

  ②征税对象决定一个税种的名称、性质,体现每一税种的课税作用。因此,征税对象的选择,应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对不利于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维护的产品、产业、行为征收环境税。同时,还应当考虑到我国对国际环保义务的承诺。

  ③关于计税依据,环境税设计中应综合考虑到环境价值、环境容量、环境的整体性和环境损害的难以恢复性以及环境问题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并适当考虑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对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综合权衡(比如,针对不同的税种选择不同的权重值)。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计征依据的合理性、公平性。

  ④税率的确定,决定税收负担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利用税收政策调控环境保护的程度。即,税率的高低能体现出我国对某种经济活动的限制与鼓励的力度。因此,在设计环境税率时,应当考虑到与纳税人税负的增减相对应,考虑到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环境状况的变化。在设计税率的技术层面上,应依据各税种所对应的环境管理的要求,分别选择适用比例税率、累进税率或定额税率,从而能使环境税率的选择与适用体现出合理负担、公平透明与效率优先的原则,起到鼓励和鞭策纳税人的作用。

  ⑤纳税环节的选择,应当视在整个产业链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环境管理的重要性(即,权重)以及对纳税是否方便而定。通过综合权衡,从而使在这些环节(单环节或多环节)的收税达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⑥环境税收的使用,应当在综合考虑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前提条件下,实行专款专用,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这是由环境税的立法目的所决定的,财政收入不是其最终目的,调控人们的环境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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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方堃,法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
  [12]参见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1-836页。 
  [13]夏善晨、余继英:《商业生态学》,方堃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202页。 
  [14]夏善晨、余继英:《商业生态学》,方堃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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