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环境税改革中应当处理好的四大关系
(一)环境管理体系与税收征管体系的关系
这两个体系应当说是一种相互独立的行政管理体系,环境管理的目标是实施国家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规范,运用各种手段调控多种主体的环境行为以实现环保目标;而税收征管则是以实现国家财政收入、追求公平与效率为宗旨、以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为目标。但是环境税收则要求将这两种行为、两种目标结合起来,在实现环境税收时进行协调和整合,这种整合应是从立法、执法和守法与司法的多维角度进行。比如,当我们进行环境税种的选择、税基和税率确定时,就应当考虑环境要素、环境质量目标、环境容量和环境标准等因素;当我们进行环境税收检查时,要适当考虑与环境管理中现场检查制度的结合;在环境税的征管中,要在税收部门和相关的环境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方面确定一个合理的界限;在环境税的管理和使用方面,要充分虑及环境税管理的效率目标等。
(二)中央和地方在环境税收的分配和使用方面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分税制是协调中央与地方税收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进行环境费税的改革,就应当合理划分和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给地方以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环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环境问题涉及到一国的整体利益,但有的环境问题又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如,沙漠化与我国北方地区联系密切,而湿地的生态保护则与我国热带和亚热带地区相关),相应地,环境保护就应有一个国家的总体布局和兼顾区域、地方特色的问题。作为环境管理重要经济手段的环境税,采取收入共享机制就显得必要。环境税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作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收入,由财政部门拨款,环保部门具体管理,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6]这样的共享机制,既能发挥中央的宏观调控职能,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让地方能有计划地、有重点地利用环境税收实施重要环保工程。
(三)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我国在进行收入分配时提出,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表明公平与效率之间不是孤立的、对立的,而是可以兼顾的。而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则将“公平”与“效率”作为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两个重要标准。徐孟洲先生则从“横向公平”、“纵向公平”的角度分析了税法的公平原则,从“经济效率”与“行政效率”的角度分析了税法的效率原则。[7]陈松青先生则从最优税收理论分析了我国税收设计,他说“税收制度如果设计为最高社会福利水平,就意味着实现了公平和效率原则。这就是最优税收的含义,税制设计就是寻找能在公平和效率之间达到最佳平衡的税收制度。”[8]这些探讨为本文分析环境税设计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提供了借鉴。
1. 环境税设计中的公平可以从多重角度进行理解
其一,环境税的目的就是运用税收手段调控人们的环境行为,以实现防治污染、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良性利用为最终目的。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它应当起到对良好环境行为进行奖励(比如,税收优惠),对不良环境行为给予制裁(如,征收较高税率的税)的作用。在探讨税收公平时,有学者提出可税性问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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