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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改革探讨(一)
方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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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改革
【正文】

  目 次

  引言

  一、我国现行“费主税辅”、“优惠本位”的环境税收特点及其评价

  二、我国环境税改革中应当处理好的四大关系

  三、我国环境税改革的具体思路

  

  引 言

  从1992年国务院批发《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提出“要开展对环境税的研究”,到1994年我国实施税制改革所提出的建立符合国际惯例、规范的税制体系,到1999年开始的“费改税”进一步强调要“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以及一项项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实施,集中凸显了税收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使我国的税法制度和税收征管体制在制度上虽然全面走向了规范化,然而经过1994年以来不断的立法改革之后的我国环境资源税费制度,与我国国内的环境资源管理形势和国际环境资源税收立法的发展水平相比较,环境收费的弊端日益突现出来,仍有较大的改进余地。本文对我国环境资源税费制度中的费主税辅、大量的税收优惠及环境税种少的环境税收现状和特点作了描述和归纳,并从环境价值观念、税收观念出发分析了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文章还考查了德国《废水纳税法》对我们的启示。本文还得自一些税收学者、法学者的思想启迪,主张在进行我国环境税费改革过程中应着重处理好环境管理与税收征管、环境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中央和地方环境税收的分配和使用、环境税收国际化与本国税收主权几方面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变“费主税辅”、“优惠本位”的环境税收现状,重构我国环境税制度,对已有环境税收的取舍与整合等一系列改革现行环境税制的具体构想。

  一、我国现行“费主税辅”、“优惠本位”的环境税收特点及其评价

  (一)环境税收“费主税辅”的特点及其评价

  1. 环境税收“费主税辅”的主要表现

  (1)环境收费多

   “据调查研究表明,目前各类收费数额预计占我国GDP的10%以上,而我国各项税收收入占GDP比重接近12%。”[1]可以看出,我国的收费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是相当之高的。从对我国的实践分析可知,我国在利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管理时,目前环境收费行为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从(计价费[1996]2922号)、(财综字[1997]161号)、(财综字[1998]77号)、(财综字[1999]195号)等四项文件中所取消的诸如建设部门的绿化保证金、绿化管理费、道路污染费、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保押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按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的各种基金或收费共计217项,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交通部门的消除污染管理费、环保部门的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最佳环保应用技术评审费,环保科技成果证书工本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评审费等227种环境收费项目可以看出环境收费之多。环境收费多,不仅让人们不堪重负,而且也不利于对环境收费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

  (2)环境税种少

  我国具体的环境税种规定得太少,只有对资源税、燃油税的规定,不能适应我国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新形势。

  目前开征的资源税种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应税的矿产资源包括原油、煤炭、天然气、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其他非金属原矿,不包括人造石油、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2]

  可以看出,我国对资源的税收规制主要针对的只是与土地有关的资源税,盐税,与矿产有关的资源税,资源收税的范围狭小,而其他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战略的资源(比如海洋资源、动植物资源、水资源等)则被排除在资源税的调控之外。(如空气、水、生物、海洋等)则不予收税。

  至于燃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作为燃料使用的油品所征收的一种特定行为税,是我国费改税的重要内容,对购买油品的消费者征收。这是一项较有效的能源消费政策,可以引导消费者节约用油,或使用节能高性能机车、或寻找可替代清洁能源。但作为能源政策的燃油税的征收目的及税率的确定则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我国现有的环境税种中的资源税、燃油税的规定同费税改革的目标相距甚远。本文以为,环境保护税除应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外,还应有对生态破坏税、污染防治税的税制规定。

  形成我国环境税收“费主税辅”特点的原因主要是体制因素和观念因素。

  2.原因分析

  (1)体制因素

  建国以来,我国长时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政府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行政命令、强制规定、官本位成为政治体制的特色。在市场受到排挤,权力主体的权力与经济主体的权利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政府的权力往往会成为寻租的根源,从而为政府某些部门滥设收费、乱收费行为滋生和蔓延提供了土壤。在这样一种环境下,环境收费增多,环境费主税辅的特点就成了一种自然。我们不是全面否认收费的积极方面,而是想说明体制因素对以上现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除体制因素之外,税收观念加上人们长期心目中的环境和资源的“无价值性”和“无偿性”,是形成环境税收法制不如环境行政收费发达的特殊原因

  其一是税收法制观念。环境税收的确定是与环境价值密切相关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环境税收应是环境价值的一种体现。税收相对于收费而言具有刚性、确定性、法定性,征纳双方的主观因素对税收的影响小,因此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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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方堃,法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
  [1]李晓嘉、刘鹏:《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改革》,载《财经问题研究》2003年第2期。 
  [2]戴正华主编:《国家税收新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222页。 
  [3]戴星翼:《环境与发展经济学》,立信会计出版1995年版,第154-155页。 
  [4]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5]苑新丽:《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及借》,载《财经问题研究》200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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