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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政策的合法化(二)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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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政策;合法性
【正文】

  三、税收政策合法化的含义与意义

  (一)税收政策合法化的含义

  税收政策合法性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税收政策的合法化则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政策各种各样,千变万化,无法确保每一个税收政策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具备合法性或者都具备充足的合法性。[28]因此,对于一个想实现税收政策合法性的政权来讲,就存在一个使不具备合法性的税收政策或者合法性不足的税收政策取得合法性或者补足合法性的问题,也就是税收政策合法化的过程。

  税收政策合法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税收政策的合法性,而把那些不具备合法性或者合法性不足的税收政策变为具有合法性或者具备充足合法性的行为和过程。税收政策合法化的主体是国家,包括国家的各种机关及其人民,而不仅限于税收政策的制定主体。税收政策的制定主体在发现税收政策缺乏合法性时可以主动采取措施实现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其他主体在发现税收政策缺乏合法性时,也可以采取措施弥补其合法性或建议税收政策主体弥补其合法性。税收政策合法化的对象是不具备合法性或者合法性不足的税收政策。不具备合法性的税收政策是指那些明显违反税收政策合法性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的政策,比如制定主体没有权限,制定过程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内容与上位阶法律相违背等等;而合法性不足是指税收政策虽然没有明显违反合法性标准,但也不是完全符合合法性的标准,特别是合法性中的实质标准。合法性不足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和合法性标准的模糊性联系在一起的。合法性中的形式标准往往比较明确,但实质标准就比较模糊,当税收政策与实质合法性标准不是那么吻合时,就会产生合法性不足的问题。税收政策合法化的目的是实现所有税收政策的合法性。税收政策合法化是一种行为和一个过程。税收政策合法化是通过一种行为,主要是法律行为,来实现的。税收政策合法化是一个过程,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永恒的过程,即只要一个政府想实现其税收政策的合法性,那么,就会不断有合法化的问题。

  (二)税收政策合法化的意义

  税收政策合法化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实现整个政权合法性的基础环节之一,它是税收政策本身能够得以贯彻执行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税收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环节。

  首先,税收政策合法化是实现整个政权合法性的基础环节之一。税收在现在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现代国家从财政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29]现代社会,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最主要的就是税收关系与公共物品的供给关系。从近代宪政和法治的起源来看,可以认为,税收奠定了现代宪政和法治的基础。[30]税收政策是否具备合法性,税收政策合法性是否充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整个政权是否具备合法性以及合法性是否充足。中国历史上历次农民起义无不是与国家所征收的苛捐杂税太多,人民不堪重负直接相关的。而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最初爆发的三个国家,英国、美国和法国也无不是直接起源于税收问题。因此,可以认为,现代社会政权合法性危机首先出现在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危机上。当代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在《合法性危机》中指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四种危机:经济危机、合理性危机、合法性危机和动因危机。其中合法性危机则是和税收危机直接相关的。[31]因此,我们认为,税收政策合法化是实现整个政权合法性的基础环节之一。

  其次,税收政策合法化是税收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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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28]我们认为合法性具有“质”和“量”两个方面的性质,从“质”的角度来讲,就是合法与非法,从“量”的角度来讲,就是合法性是否充足。税收政策,包括其他政策,具备明显违法性的往往不是很多,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因此,从“量”的角度来研究税收政策的合法性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 
  [29]参见黄俊杰:《财政国与课税收入之立法》,载(台)《月旦法学》第84期,第81页;[日]井手文雄:《日本现代财政学》,陈秉良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50页。 
  [30]参见贺卫方:《宪政三章》,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 
  [31]参见[德]尤尔根·哈伯马斯:《合法性危机》,陈学明译,(台)时报文化出版社1994年版,第67—68、84页。 
  [32]刘剑文教授曾指出:“或许税收法治会成为构建法治社会的突破口!”刘剑文:《税收法治——构建法治社会的突破口》,载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前言。我国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也曾指出,税收法治是我国实现宪政的一个契机。参见贺卫方:《宪政三章》,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 
  [33]税收要素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基、税率和税收减免等,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34]关于税收立宪,参见翟继光等:《税收立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5]陈瑞洪:《立法的民主合法性和立法至上》,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 
  [36]关于税务法庭的设立,参见翟继光:《试论税务法庭在我国的设立》,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37]关于富勒法制八原则的具体论述,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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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本文为北大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课题“WTO与中国税收政策合法化问题研究”(批准号为:02JAZ820001)的中期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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