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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政策的合法化(一)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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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政策;合法性
【正文】

  目 次

  

  一、税收政策合法性的含义

  二、税收政策合法性的标准

  三、税收政策合法化的含义与意义

  四、税收政策合法化的途径与对策

  

  合法性与合法化是现代社会政治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税收政策是现代国家社会治理的主要政策之一,税收政策的合法性与合法化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之一。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税收法治建设实质就是在实现税收政策的合法化,因此,可以认为税收政策的合法化是目前我国税收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针对税收政策的合法化问题,从合法性的概念入手,论述了税收政策合法性的涵义、税收政策合法性的标准、税收政策合法化的含义与意义以及税收政策合法化的对策等理论与实践问题。希望能对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尽一点微薄之力。

  一、税收政策合法性的含义

  (一)合法性的含义

  合法性是政策科学里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也是一个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人们对于政治现象进行评价的一个基本范畴。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我们必须确立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1]这里的“公理”已经包含政治学上“合法性”的基本含义。合法性概念自提出以来,学者就在各自的意义上对合法性概念进行了不同的阐述。

  较早对合法性进行系统界定并成为经典理论的学者是马克斯•韦伯。在韦伯看来,合法性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任何群体服从统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他们对统治系统的合法性是否相信,因此,“重要的是这一事实:在特定情况下,个别对合法性的主张达到明显的程度,按照这一主张行动的类型被认为是‘正当的’,这一事实更加确定了主张拥有权威者的地位”。[2]美国学者李普塞特从信仰的角度来界定合法性:“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3]而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则从认可的价值角度来界定合法性:“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4]上述学者界定合法性的角度虽然不同,但还是具有一些共同点的。概括与总结这些共同点,我们认为,合法性是某种政治系统或者政治现象能够得到人民的认可、信仰与尊重的能力和价值。首先,合法性所针对的对象是政治系统或者政治现象,合法性问题仅仅局限在政治领域,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只有政治系统才拥有着或丧失着合法性,只有他们才需要合法化。”[5]非政治领域,特别是私人生活领域,只有是否符合道德的问题,即合道德性问题,一般不存在合法性问题。[6]其次,正因为合法性所针对的对象是政治领域,而政治共同体的核心问题是统治与服从的关系问题,因此,进行合法性评价的主体是处于被统治地位的人们,而不是进行统治的统治者。合法性存在的目的是使得处于被统治地位的人民服从,因此,能够使得人民服从于现存的统治秩序是合法性问题的关键所在。再次,合法性问题所强调的服从不是被迫的服从,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主动的服从,也就是认可、信仰和尊重。政治共同体实现统治可以有多种方式,其中最基本的两种方式就是被迫服从与主动服从,通过暴力的方式使得人民被迫服从的统治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或合法性不足的,而通过非暴力的方式使得人民主动服从的统治是具有合法性的。最后,合法性指的是政治系统的一种能力和价值。能力是从动态的角度来表述合法性的,即合法性总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动之中,具有合法性的统治可以在其缺乏合法性或者合法性不足时进行弥补合法性的能力,这种能力越强,说明这一政治秩序的合法性越强,反之则越弱。价值是从静态的角度来表述合法性的,即合法性是值得政治秩序追求的目标,对于政治秩序而言,合法性是具有价值的性质。人民对于政治系统进行价值评价的最重要的指标就是合法性。

  (二)税收政策的含义

  政策一般被界定为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7]根据不容的标准,可以把政策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根据政策主体的不同,可以把政策分为私人政策和公共政策,私人政策是私人在日常生活中为应付各种社会现象所采取的对策,公共政策是国家、政府或者公共团体为实现公共职能和有效治理社会而采取的各种对策。本文所研究的政策属于公共政策。在公共政策中仍可以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政府)政策、政党政策和公共团体政策等等。本文所研究的主要是国家政策和执政党政策。国家政策是国家活动的准则,往往成为法律的指导原则或法律本身。执政党的政策则直接影响甚至指导法律的制定,乃至成为某一具体法律的基本内容。[8]在国家政策与执政党政策领域,根据政策的层次,可以把政策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根据政策作用的领域,可以分为政治政策、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根据政策的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性政策和程序性政策;根据政策的手段和目标可以分为分配性政策和调控性政策;等等。[9]在税收学或税法学领域,有学者认为,税收政策是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确定的指导制定税收法令、制度和开展税收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10]根据上文对于政策的划分,本文所研究的税收政策应当定位在公共政策、国家政策、执政党政策、经济政策的范围之内。我们认为,税收政策是国家或者执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在缺乏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之处,在税收方面所采取的行动或制定的行为准则。首先,税收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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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10页。 
  [2]M.Weber,Economy and Society ,ed. Guenther RothandC. Wittich,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p.214。 
  [3][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4][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页。 
  [5][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页。 
  [6]本文所论述的合法性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而不是法学(特别是实证主义法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法学意义上的合法性一般仅仅指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大量的是对于人们的行为包括私人生活行为的评价。 
  [7]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辞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08页。 
  [8]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页。 
  [9]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的政策分析初探》,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10]参见张晓华:《论税收政策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载《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 
  [11]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12][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13]参见王宏强:《论政治合法性的三个层面》,载《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济南市行政学院、济南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14][英]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57页。 
  [15][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362页。 
  [16]参见段冰:《论授权的合法性》,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3期。 
  [17]参见[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 
  [18]参见吴永生:《论公共政策主体的合法性》,载《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19]参见邓少岭:《“孙志刚案件与违宪审查”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20][德]尤尔根·哈伯马斯:《合法性危机》,陈学明译,(台)时报文化出版社1994年版,第60页。台湾学者所翻译的“哈伯马斯”相当于我们所翻译的“哈贝马斯”,所指都是同一位当代著名哲学家。 
  [21]制定税收政策属于广义的政府行为,而政府行为的合法要件一般也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三个方面。参见姜明安:《对政府行为合法性的思考》,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4期。 
  [22][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23]参见严存生:《法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 
  [24][德]尤尔根·哈伯马斯:《合法性危机》,陈学明译,(台)时报文化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 
  [25]参见[美]德沃金:《法律的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172页。 
  [26]参见王宏强:《论政治合法性的三个层面》,载《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济南市行政学院、济南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27]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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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本文为北大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课题“WTO与中国税收政策合法化问题研究”(批准号为:02JAZ820001)的中期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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