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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宪政之维(三)
吕忠梅、赵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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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宪政
【正文】

  三、宪政与税法的历史互动

  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证明,自从有了国家,执政者与人民之间围绕税收问题的斗争就成为社会革命和政权更迭的主要引擎,反抗苛捐杂税始终是革命运动暴发的最经常原因。资产阶级宪政革命首先也是围绕税收问题展开的,近代英国、法国和美国三大革命,都是由于国王滥征税收而引发的,正是由于税收领域中的王权与民主力量的矛盾催生了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自由大宪章》。通过税收领域的宪政革命,在欧洲从而实现了税收从先验性的神圣统治向宪政主义的公共权利的伟大转型。

  在以“租税经济”[34]为基本标志的现代财政出现以前,西方国家财政经过了官有地收入经济与特权收入经济两个发展阶段。[35]有地收入经济是最初的财政类型。它存在于中世纪以前,财政收入主要是由君主所有地收入构成。这个时代,君主的私人经济与国家经济尚未分开。特权收入经济是随着国家职能的逐步扩张导致财政需要增加,单靠官有地收入已不能满足财政开支。因此基于君主特权对占有和使用矿山、盐田、打猎、渔业以及后来的铸币、道路、水运、桥梁等向人民征收的收入。这种主要由特权收入支持的财政类型,即特权收入经济。它是西方国家财政由官有地收入经济向“租税经济”的过渡阶段。[36]所谓“租税经济”,是指国家的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来自税收的一种经济体制。国家本身是无产者,因此可以将宪法视为规定“租税国家”的税收方式和使用方法的法律规则。在“租税国家”里,租税问题的处理方法决定着和平、福利以及人权等状况,因此可以将宪法视为规定租税国家的税收方式和使用方法的法律规则。[37]

  现代宪政运动肇始于英国,这使英国成为现代宪政文明的发祥地。英国之所以会有如此幸运,其中包含着历史的必然。这一历史必须性就孕育在欧洲封建政权的财政关系中。在英国的宪政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世俗化的因素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那就是税收。在欧洲封建时期,按照“国王自理生计”的财政原则,王室和政治费用中的相当一部分开支是由国王自行支付的,除了凭借自己财产自理外,英国国王还可以征收两种税收作为公共开支:一是直接向封臣征收的税收,包括常税和非常税。其中非常税须得到封臣的同意。二是向国民中有产者征收的税收,也被视为非常税,其征收也须获得国民的同意。这种税收制度它不同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极端专制政体之处在于:非经专门程序,作为国家政权象征的国王不能随意取走人民的财产。也就是说,国家财产与人民财产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晰的产权边界,在这样的财政制度中已经孕育着王权和民意共治财政的胚胎。在自视为国民意志代表的大贵族的推动下,英国开始谋求一种建立国王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征税的制度,最终实现将批税权归属于他们可以参加的代议机构梦想。这时,一个历史事件使这一梦想终于走进现实。1214年英王约翰与贵族之间围绕开征盾牌钱的斗争以次年约翰王和贵族代表签下限制王权的著名的《自由大宪章》而告终。在《大宪章》中,议会迫使国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许课税,”[38]《自由大宪章》的历史功勋就在于它确立了征税必经被征者同意的税收法定原则,此举开创了英国君主立宪的宪政篇章。在此基础上,1225年重新颁布的《大宪章》补充了御前大会议有权批准税收的条款,从而明确了批税权的归属。1297年爱德华一世重新确认《大宪章》时承认“国民同意既是议会批准。”从而标志着议会批税权得以正式确立,于是在税收领域,首先完成了君主立宪的法律制度革命。也就是说,《大宪章》的历史意义已远远超出了税收领域,它所产生的最为重要的历史象征意义在于宣示了国王必须服从法律,它标志着法律对专断权力的胜利。[39]此后,在税收问题上议会与国王间的冲突不断。并最终直接导致了1642年的宪政革命的爆发和1689年《权利法案》的通过。其间的近半个世纪内,英国陆续地形成了一系列在税收问题上限制王权的文件:《大宪章》(1215年)、《无承诺不课税法》1295年、《权利请求书》(1628年)等。这些文件都明确地阐述了税收的合法性来自被课征者的同意。[40]这些文件都体现了税收关系从专制课征向民主课征的逐步转变,集体宣告了一个新的税收与税法范式的诞生。

  17世纪发生在英国的宪政革命引领了18世纪以后世界各国的民主宪政运动。1764年,为缓解财政危机,英国政府通过议会制定了《税收法令》,次年又通过了《印花税法》。虽然宣称的理由是殖民地的防卫支出,但由于没有经过殖民地人民自己的同意,所以仍然遭到各殖民地的激烈反对,由此引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抵制运动。1765年由马萨诸塞等9个殖民地代表举行的针对《印花税法》的会议上,以决议的形式代表殖民地人民宣称“非经他们自己亲口同意,或者由他们的代表表示同意,是不能向他们课税的,这是与人民的自由以及英国人毫无疑问的权利分不开和至关重要的……唯一能代表这些殖民地人民的是那些由他们自己在殖民地选出的人,除非经由他们各自的议会,谁也不曾向他们征过税,也不能够合乎宪法地向他们征税…”,[41]这是美洲殖民地人民对“无代议士则不纳税”宪法原则的第一次公开宣示。这场围绕税收问题的政治斗争最终不可避免地演变为北美洲殖民地的独立战争,并催生了一个崭新的宪政民主国家——美利坚合众国。“无代议士不纳税”自然地成为世界上第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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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吕忠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立新,江汉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系副主任。

【注释】
  [34]关于租税经济与租税国家概念,参见前文对税收概念所作的注解。 
  [35][日]井手文雄:《现代日本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46页。 
  [36][日]井手文雄:《现代日本财政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46-90页。 
  [37][日]北野弘久:《和平、福利国家的发展与纳税者权利保护》,郭美松译,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8]参见《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7页。 
  [39]刘军宁:《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40]姜士林:《世界宪法大全》,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 
  [41][美]纳尔逊·曼弗雷德·布莱克:《美国社会生活与思想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11页。 
  [42]张光博:《宪法分类比较编译》,吉林大学法律系1981年版,第502页。 
  [43]郑勇:《税收法定主义与中国的实践》,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4][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89页。 
  [45][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3页。 
  [46]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47]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4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2-25页。 
  [49][美]詹妮弗·内德尔斯基:《美国宪政与私有财产权的悖论》,载埃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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