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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宪政之维(一)
吕忠梅、赵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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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1 元
【关键词】税法;宪政
【正文】

  目 次

  

  一、现代国家税收与宪法关系一般分析

  二、税法宪政分析的理论基础

  三、宪政与税法的历史互动

  四、宪法视阈中若干税收理念

  结语

  

  税收与国家密不可分。从静态意义上看,税收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通过观察执政者与人民在税收关系中的地位,可以感知国家政治领域里的革命。从动态意义上看,税收是一个社会资财在私权和公权领域之间的转化过程。税收与国家始终相伴,但税法并没有随税收与国家的出现而早早地成为一个法律部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税法作为公私权力交融的法律部门,只能建立在私权与公权平等存在的法治国家基础之上,而这一基础是宪政运动之前的任何历史类型的政治国家都不具备的。只有在宪政革命开启了主权在民、私权神圣的新型国家范式之后,作为规范税收征管权力的税法才获得了生长的政治氛围。因此独立存在的税法只能是近现代宪政运动和法治化进程的产物。

  现代国家无不宣称自己是宪政国家,并通过颁行宪法来标榜自己的民主和法治,说明政权存在的合法性。宪法也由此获得了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地位,对现代国家的根本性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作为现代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于认识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既是一种规范框架,也是一种分析工具。具体到税法领域,宪法对税收关系的原则规定,不仅是指导一切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的最高准则,而且是以税收关系法律调整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学基本方法论。由宪法的视角审视各部门法及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提纲挈领之便利,运用宪法方法分析税收部门法,可以从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一般关系中发现和把握认识对象的本质特性,从而在制度本源上把握其基本理念与价值目标。

  本文基本思路也正是试图突破现有税收与税法研究中单纯的经济解释与法律注释窠臼,立足宪法政治范式,以民主宪政精神为指导,探讨现代国家的税收及其法律制度中公权与私权和谐融合的实践基础与制度本源,展开对宪政国家税收本质、税权、税法价值、原则等基本理念问题的思考,从而为构建与市场经济及宪政文明要求相适应的中国税法理论框架,也为中国税法改革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合乎宪政逻辑的理性认识基础。

  一、现代国家税收与宪法关系一般分析

  在现代国家的社会关系中,税收关系与宪法的联系尤为密切。从两者相互作用的力的矢量看:一种矢量承载的是税收以物质基础的力量决定着国家存在,另一种矢量体现的则是宪法为税收制度及其运行提供了原则规范和核心理念。从宪政之维审视之,则可以发现现代税收关系与宪法在都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基础之上——即人民主权的国家制度。

  (一)税收对国家存在的决定作用

  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对国家存在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税收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以税、公债、公的信用为内容的财政是现代经济在国家形式上的概括。”[1] “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共和国以收税人的姿态表明了自己的存在。”[2]其次,税收是国家履行其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现代国家干预经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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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吕忠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立新,江汉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系副主任。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4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4页。 
  [3] 关于“租税国家”理论,参见井手文雄:《现代日本财政学》、北野弘久著《税法学原论》等日本学者的相关理论著述。 
  [4]税收概念在不同国家的税法理论中有不同的表述,日本税法理论及税收立法中的称谓是“租税”,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法理论与实践则将其称为“捐税”。在对欧美税法理论的介绍中,我国学者对税收一词也没有统一称谓,“赋税”、“捐税”等词通常也都是在表达同一概念。尽管在古代中国,“赋”、“税”、“捐”、“租”往往表达的是在不同历史时期国家对人民财产不同性质的强制征收、征用。但在今天,上述称谓,究其在各税法理论中所表达的涵义并无实质区别,因此本文将上述称谓一律视为“税收”的同义语。 
  [5][日]北野弘久:《和平、福利国家的发展与纳税者权利保护》,郭美松译,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7][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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