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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的可税性(一)
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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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法所得;可税性
【正文】

  目 次

  一、非法所得课税问题的提出

  二、非法所得课税的法理衡量

  三、非法所得课税的实效分析

  四、非法所得课税的规则补充

  

  一、非法所得课税问题的提出

  非法所得课税本来是一个平常的话题。在美国、日本、德国,非法所得早就被纳入课税范围,承受与合法所得同样的税收负担。例如,《德国租税通则》第40条规定:“实现税法构成要件之全部或一部的行为,不因其违反法律之命令或禁止,或违反善良风俗,而影响其租税之课征。”[1]不过,我国税收理论长期坚持应税所得的合法性,并在社会上形成了较稳固的宣传效果。因此,在许多人看来,“税收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凡列入征税对象的物件或事物,都意味着国家承认了它们的合法性。由此决定了,只有合法的所得才能列为征税对象,而那些非法所得,如走私所得、贪污所得、盗窃所得、抢劫所得、赌博所得和诈骗所得等等,则应加以没收或取缔,不应列为征税对象”。[2]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支持,加之非法所得的判断标准相对模糊,税务机关实际上无法判断所得的合法与否,只能根据申报或稽查的资料一体征收。即便非法所得事后被收缴、没收,或采取了其他的制裁措施,原来已征的税款也缺乏相应的处理机制。由于纳税人很少对此进行争讼,而理论研究对此又漠不关心,因此,这种做法事实上成了中国的税收传统,与理论的要求形成鲜明的反差。易言之,非法所得课税根本就不是一个新问题,它在中国的税收实践中一直存在,只是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而已。只是由于近几年来,沈阳、南京和广州等地先后对“三陪服务人员”征税,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深入地报道,触发了人们的兴趣和好奇,这才使得问题极不自然地暴露出来。

   其实早在八、九年前,就有学者对应税所得的合法性提出过质疑。[3]不过,当时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反响。随着近两年讨论的深入,学术界对非法所得课税的关注才得以提升。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对此都投入了相当的精力,但仍然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赞成者认为,应税所得与合法性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合法性对应税所得只具有道德意义,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4]况且,纳税人收入合法性的审查并不是税务机关的职能。因此,征税时不需要考虑收益的来源是否合法。[5]反对者则认为,对非法所得征税并不能解决税收流失问题,而且与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相背离。因此,应税所得还是应当限于合法收入,对非法所得可以采取没收、罚款等处理方式。[6]

   本文认为,无论是理论上的应然,还是实践上的需要,或是现行法律的要求,非法所得都应该具有可税性。从应然的逻辑看,如果只对合法所得征税,而将非法收入排除在外,这与税收公平原则明显冲突。从实践的需要看,由于税务机关不具有相应的职能,要求其根据收入的合法性确定是否征税,明显不切实际。从现行法律的要求看,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否定非法所得的可税性。如果税务机关对此放弃征税,则会与税收法定主义发生冲突。当然,要解决非法所得征税的问题,我国还存在一些立法上的技术障碍,需要通过规则补充予以完善。除此之外,相关的舆论宣传也应该发挥引导作用,使人们的观念从传统思维中转变过来。

  二、非法所得课税的法理衡量

   笼统地说,非法所得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获取的利益。从应然的角度看,在被依法剥夺之前,非法所得同样具有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应当缴纳相应的税款。如果仅对合法所得征税,而将非法所得排除在外,这对于诚实守法的纳税人会形成莫大的不公。当前我国公众对于非法所得课税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一旦课税即等于承认其合法性,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便会因此畅通无阻。其实,对非法所得课税并不能产生上述法律效果,其与社会道德观念也不存在冲突,相反还会有相辅相成之处。因此,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

   1. 非法所得的概念界定

  在法学上,非法所得并不是一个深奥的概念。任何违反法律禁止或命令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就是非法所得。不过,这里的所得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纯所得,而只是相当于“收入”或“受益”,与所得税法上对所得的定义有所区别。因此,非法所得课税的意义并不限于所得税法,对流转税法和财产税法也具有同样的适用价值。

  从逻辑上看,非法所得概念中的“法”应该具有广阔的外延。无论是民法、经济法,还是行政法或刑法,都应该是其题中之义。但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完全一致。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非法所得都会被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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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熊伟,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注释】
  [1]参见陈敏译:《德国租税通则》,台湾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1985年版,第51页。 
  [2]马国强:《税收学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230页。 
  [3]刘磊:《关于税收“所得”概念的评价与分析》,载《扬州大学商学院学报》1995年第5期。 
  [4]参见赵惠敏:《关于“纳税=合法”命题的思考》,载《当代经济研究》2000年第2期。 
  [5]参见张守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载《法学家》2000年第5期。 
  [6]参见王玮:《“应税所得具有合法性”命题不容否定》,载《涉外税务》200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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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本文得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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