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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的合法性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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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税所得;合法性
【正文】

  目 次

  

  一、社会道德伦理、税收本质与应税所得的合法性

  二、从税收原则的角度看应税所得的合法性

  三、对几个相关问题的辨析

  四、“应税所得合法性”命题的基本观点

  

  “应税所得”的界定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税收问题。一般来说,对“应税所得”的界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法律列举各种各样的收入,如工资、薪金、股息等,作为应税所得,另一种方法是给应税所得下一个逻辑上的定义,然后再力求使法律上的规定与逻辑上的定义相接近。[1]不管用那一种方法来界定“应税所得”,都应当首先确立一些基本原则来指导应税所得的界定。学界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提出了“应税所得一般应是连续性的所得”、“应税所得是具有合法来源性质的所得”、“应税所得应为货币所得”以及“应税所得应是纯所得”等标准。[2]本文并不打算对此全面展开论述,只想从“合法性”的角度对应税所得的范围做一番探讨。应税所得是否应当具有合法性,看似只是一个“小”问题,但它却直接关系到我国所得税法的建设,同时也关系到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因此有必要予以明辨。

  改革开放以后的十余年间,我国的法学界和税收学界基本上都赞同“应税所得应具有合法性”的观点,[3]但近些年来也有学者对这一观点的正确性提出质疑。较早否定“应税所得应具有合法性”这一命题的是,在1995年发表的一篇题为《关于税收“所得”概念的评价与分析》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认为将应税所得局限于合法所得的“思维方法是错误的,也是脱离实际的”。[4]这篇文章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影响。然而此后几年,沈阳、南京和广州等地的税务部门先后对“三陪服务人员”征税。该行为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部分理论和实务工作者转而赞同对“非法所得”课税。应税所得的合法性问题这才成为争论的焦点。

  其实,在西方国家,人们对应税所得是否应当具有合法性的认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如英国经济学家埃德温•坎南就认为,“吾人之所谓所得,必将不合法所得除外”。[5]然而在美、日、德等国,非法所得却被纳入征税范围。[6]尽管国内外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以及具体的实践并不完全相同,但我们认为我国的税法理论与实践仍应坚持“应税所得合法性”命题。虽然这种认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其背后也蕴涵了相当的客观性。

  一、社会道德伦理、税收本质与应税所得的合法性

  “未将非法收入纳入征税范围更多源于道德上的考虑。‘纳税’与‘合法’之间除了因道德上好恶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作出的主观界定外,并没有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7]这是 “应税所得合法性”命题反对者提出的一项重要理由。毋需讳言,否定非法所得的可税性很大程度上的确是基于道德方面的考虑。在任何一个社会里,社会道德伦理都是重要的非正式制度要素。它既是衡量正式制度安排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同时也会对正式制度安排的运行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构建和确立正式制度安排时,必须充分考虑到道德伦理对其所提出的要求。有关应税所得的界定也不例外。

  在现代社会中,税收确立的方式已经跨越“专制课征”,步入了“立宪协赞”的阶段。国家的征税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在“税收法定主义”这样一种大背景下,一项所得是否需要纳税,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把“非法所得”纳入课税范围,将“非法所得”与“合法所得”等同起来一并征税,那么这无疑将首先与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义利观”相违背。法律具有先天的道德属性,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社会道德为基础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和道德更是具有根本上的一致性,两者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关系。如果国家的征税行为得不到社会道德伦理的支持,即使将其上升为法律,实践中也是根本行不通的。当然,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道德伦理观,从而也会对本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国家将“非法所得”纳入征税范围,而另一些国家则对此予以排斥的原因。[8]

  尽管法律具有先天的道德属性,但道德并不先天具有法律属性。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判断一项所得合法与否的标准,应当是国家制订和颁布的法律,而不是社会道德和人们的价值观念。个人的价值判断只能成为社会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相关的执法部门才能根据法律确定一项所得是否合法。虽然大多数国民从社会道德出发认为,“三陪小姐”的服务所得是不正当所得,但在执法部门将“三陪小姐”的服务所得确定为非法所得之前,我们没有理由而且也没有权力将其认定为非法所得。在法律上,这一所得依然是合法的,税务部门仍就可以对其依法征税。准确地说,当我们说一项所得是“非法所得”时,这一所得的性质应当已经被执法部门依法加以确定。既然执法部门必定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或没收等处罚,使“非法所得”转变为国家的财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还有介入的必要吗?此时,将“非法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还有意义吗?因此,“三陪小姐”课税的事实,根本不足以否定“应税所得应当具有合法性”的命题。

  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课征,而国家的存在就是社会正义的象征。因此,国家的课税行为也应当具有正义性。现代税收依据理论认为,国家征税之所以正当和合法,是因为它执行了公共事务职能,为社会再生产提供了一般外部生产条件。而社会成员纳税之所以正当和合法,是因为其享受了国家执行公共事务职能所带来的利益。在现实中,税收是通过相关的法律体现出来的。法的正义性指的是,构成法的行为规则总和的内容,在最广泛的主体范围内具有可接受性、可赞同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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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玮,经济学博士,武汉大学商学院财税系讲师。
【注释】
  [1]C.V.布朗、P.M.杰克逊:《公共部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6页。 
  [2]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2-184页。 
  [3]参见刘剑文:《所得税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3页;候梦蟾:《税收经济学导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83页。 
  [4]刘磊:《关于税收“所得”概念的评价与分析》,载《扬州大学商学院学报》1995年第5期。 
  [5]转引自刘剑文:《所得税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3页。 
  [6]杨斌:《比较税收制度》,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5页。 
  [7]赵惠敏:《关于“纳税=合法”命题的思考》,载《当代经济研究》2000年第2期。 
  [8]与之相类似的是,不同的国家对同一事项到底是“合法”与“非法”也可能有不同的判断。如“赌博”在我国是不合法的,但是在其它一些国家“赌博”却具有合法的属性。这种差异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不可否定的是,不同国家不同的道德伦理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9]李步云:《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10]赵惠敏:《关于“纳税=合法”命题的思考》,载《当代经济研究》2000年第2期。 
  [11]赵惠敏:《关于“纳税=合法”命题的思考》,载《当代经济研究》2000年第2期。 
  [12]丁俊超:《也谈“非法所得”能否纳入征税范围》,载《涉外税务》2001年第6期。 
  [13]马国强:《地下经济与税收流失》,载《涉外税务》1999年第5期。 
  [14]赵惠敏:《关于“纳税=合法”命题的思考》,载《当代经济研究》2000年第2期。 
  [15]丁俊超:《也谈“非法所得”能否纳入征税范围》,载《涉外税务》2001年第6期。 
  [16]丁俊超:《也谈“非法所得”能否纳入征税范围》,载《涉外税务》2001年第6期。 
  [17]丁俊超:《也谈“非法所得”能否纳入征税范围》,载《涉外税务》2001年第6期。 
  [18]赵惠敏:《关于“纳税=合法”命题的思考》,载《当代经济研究》2000年第2期。 
  [19]马国强:《税收学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230页。 
  [20]转引至布坎南、马斯格雷夫:《公共财政与公共选择:两种截然不同的国家观》,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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