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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我国未来财税法的发展设计了宏伟的蓝图与基本的框架,十届人大立法规划对于财税法治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为我国未来的财税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以预见,未来五年乃至二十年将迎来我国财税法发展的春天。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推动中国财税法迅速发展,编辑部决定以“未来二十年中国财税法发展展望”为本期热点问题的主题。围绕这一主题,众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未来二十年财税法在基本理念、基本价值和基本制度的发展趋势。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价值体系的构建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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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价值体系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原则以及各项具体措施,成为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的纲领性文件。[1]从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新的历史跨越、新的伟大实践,也是一项更加艰巨、更加宏伟的系统工程。《决定》的出台,必将更加有力地推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在《决定》提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12个重大问题中,尤以“完善财税体制,深化金融改革”引人注目。其首次系统地提出了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描绘了我国未来财政税收体制的宏伟蓝图。而就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而言,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速度一直较快,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也不断上升,为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以及个人收入的调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个人所得税也渐渐显露出不适应的一面。正因为如此,《决定》才将个人所得税改革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的重要步骤之一,这也是适应我国目前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法治形势,逐步完善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可以想见,“税法立法年”将为期不远,中国税收法律制度乃至税法学研究的春天即将到来。

  本文拟以新形势下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为研究对象,在我国目前的国内和国际背景之下,对新形势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领域进行价值体系构建的必要性进行紧密联系实际的剖析,着重从价值理念层面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力求对我国目前财税体制的完善贡献力量,以迎接我国税收法治和税法学研究春天的到来,为这一“春天的故事”拉开序幕。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背景

  (一)国际背景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该组织的第143个成员。这不仅对我国对外经贸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将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政府行为、文化建设乃至人们的行为方式产生广泛深远的影响。而个人所得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会打上WTO的深刻烙印。

  首先,就WTO的主要原则而言。WTO协议是对WTO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一整套规范,其目标主要在于为其各成员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提供充分平等的竞争机会。虽然这些规范订立的主旨首先和主要地在于调整国际经贸活动,但其蕴含着的对主权国家税收的要求将会对其成员的税收体制乃至具体制度产生深远影响。具体而言,在WTO影响较大的几个主要原则即非歧视原则[3]、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例外与保障条款中,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直接相关的便是透明度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各成员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各成员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4]透明度原则”不仅是贸易领域一项普遍遵循的原则,而且其影响力事实上已远远超出贸易的范围,成为贯穿于诸多法律制度尤其是涉及法律规范主体权利义务的制度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作为对纳税人经济利益有直接影响的个人所得税法领域,透明度原则要求各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章、政策、制度、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政府必须有专门部门负责提供涉及个人所得税法规范的查询和提供已公布的规范的文本。

  其次,就WTO下的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而言。在一定意义上说,当前的世界经济是在其成员囊括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因而具有巨大影响力的WTO体制框架下发展和运作的经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必然导致税收的国际化。加入WTO后,作为入世义务各成员都积极有效地调整国内的税收制度以适应WTO规则,不论在税制设计、税收负担、征管制度等方面都体现着国际化的趋同[5],这无疑是对我国现有税制的一次挑战,同时也为我国税制改革带来许多启示。对我国而言,需要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实际,积极主动调整本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以避免在理论和实践等不同层面上与国际税收法律发展趋势的冲突,从而给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形成障碍。改革开放以来,经过税收立法、执法及司法的逐步发展,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调节的税法体系,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WTO运行规则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入WTO后,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构建与WTO相适应的税制体系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而对于为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以及调节个人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因而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的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制度改革,无疑也将成为我国适应国际形势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国内背景

  首先,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宏观背景而言。改革开放25年来,党的历届三中全会都在经济建设方面出台了重大决议,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果说十年前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勾画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轮廓的话,那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具体到财政税收领域,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国家财政在收入、支出、宏观调控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根本性的改革,陆续推出了工商税制、分税制、所得税收入分享、税费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十几项重大改革,实施了从适度从紧到积极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一个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正在建立,财政改革和发展谱写了新的历史篇章。[6]由此可见,我国政府进行的历次经济体制调整,包括历次税制改革,都是适应一定历史时期特定的、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举措,无不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决定》相关内容的出台,既是对我国分税制改革以来取得的成就的肯定,也是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的总结,更是对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召唤。现实的需要产生政策的回应,而政策惟有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才能够使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道路。

  其次,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微观背景而言。自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从而构建起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框架起,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取得巨大成功。迄今为止,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家与企业、国家与个人、中央与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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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静,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1]参见《人民日报》社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体制保证》,2003年10月15日。 
  [2]参见张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载《南京农专学报》2002年第4期。另外,在全世界22个发达国家中,17个国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不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5个国家(法国、奥地利、冰岛、葡萄牙、挪威),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最低的也在14%以上,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参见葛海林:《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思考》,载《南方经济》2002年第7期。 
  [3]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重要的原则,其核心内容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4]参见吕家毅、吕爱武:《论WTO背景下我国税法改革基本原则的确立》,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5]参见徐耀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的缺陷》,http://www.ctaxnews.com.cn/cjll/t20030919_12856.htm,2003年11月28日。 
  [6]2001年全国财政收入比上年的增量为2991亿元,比1978年和1979年两年全国财政收入的总量还要多,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参见《财经时报》2002年09月27日。  
  [7]参见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8]根据笔者的统计,从1980年到2003年,我国涉及个人所得税的192个法文件中,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仅有3部,约占总数的1.56%。这3部法律即1980年、1993年和1999年三个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而且这三部法律在效力上是前后相继而不是并列的关系。在其余的法文件中,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数量较少,绝大多数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较多的是国家税务局和其他国家部委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其余是其他国家部委及国有商业银行发布的少量的规范性文件。参见以“个人所得税”为检索词,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数据库中的检索结果。网址为http://law.chinalawinfo.com 
  [9]参见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11页。另外,国际经验表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最终将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参见敖汀、林海燕:《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分析与改革取向》,载《黑龙江财专学报》2000年第4期。 
  [10]参见敖汀、林海燕:《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分析与改革取向》,载《黑龙江财专学报》2000年第4期。 
  [11]基尼系数是反映一国社会分配状况的指标,0为“完全平等”,1为“极端不平等”。目前公认的标准是,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好”,0.3-0.4之间为“正常”,超过0.4为“警戒”。一旦基尼系数超过0.6,表明该国社会处于可能发生动乱的“危险”状态。参见范剑青:《基尼系数的警示》,http://www.chinajilin.com.cn/2002guoji/2003-11-04/9003.htm,2003年11月30日。 
  [12]资料来源参见中国税务学会课题组:《税收如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10期。 
  [13]参见:http://www.ynetc.gov.cn/cyzcytz/466.htm,2003年11月30日。 
  [14]参见[美]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页。 
  [15]参见美国从里根到布什再到克林顿三届政府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以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法边际税率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展历程。参见同上,第257-258页。 
  [16]我国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1987年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采用的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1993年和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均采用分类所得税制。 
  [17]参见贾鸿:《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思考》,载《黑龙江财专学报》1998年第6期。 
  [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对部分省(市)个人所得税的调查情况显示,个人所得税目前主要来自于工薪所得、个体户所得、承包所得、承租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从1994-2000年的7年间,上述四项所得收入占全部个人所得税的93.70%(算术平均值,非每年平均数)。进一步分析,上述收入中来自工薪项目的收入又占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0%左右。又据统计分析,随着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纳税人数已由1994年的956.5万人次上升到2000年的6000多万人次。以2001年为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1%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量的10%不到。工薪阶层构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参见中国税务学会课题组:《税收如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10期。 
  [19]参见王建平:《析纳税人权利缺失的传统法律文化背景》,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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