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法制建设的缺陷与不足
财政法制具有两重含义。从法律制度角度出发,财政法制指国家的财政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就财政法的运行机制而言,财政法制则包括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守法和财政监督。财政法制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财政法律制度,依法办事、严格守法。
近些年来,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比如《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的出台。但是,与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所确定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反映在财政法的效力等级上,一些重要的法律尚未出台,比如《财政基本法》、《国债法》、《转移支付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和《财政监督法》等;一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还不高,难以起到统帅作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以下简称《国库券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反映在财政法的完善上,一些亟待修订的法律尚未修改或未制定实施细则,比如《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反映在财政执法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反映在财政监督上,财政监督机制和财政法律责任制度尚不完善。
鉴于上述财政法制建设的不足,本文拟以财政法的运行机制为线索,分析未来二十年我国财政法制的发展。
二、财政法制发展之展望
(一)加强财政立法
财政立法的结果是一系列财政法律规范,简称为财政法。[1]从体系上考虑,财政法可以分为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财政法的纵向体系,包括宪法中有关财政法的规范,财政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财政法的横向体系,包括财政基本法[2],以及财政法的各个亚部门法,比如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财政立法应当重点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加入WTO的大背景。一方面,我国应当按照WTO规则的要求,结合国内财政体制改革的实践,对财政法律规范进行及时的立、改、废;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利用WTO规则给发展中国家留下的优惠条款,通过财政立法的形式对我国民族经济进行保护。比如,将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对象确定在国家扶持的行业和企业;制定和采取与WTO规则相适应的农业财政补贴规则和方式等。
1. 财政法的纵向体系
财政法的纵向体系是按照财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构成的财政法体系。首先就是宪法中有关财政法的规定。宪法是一国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规范的依据。但是,我国1982年的宪法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并未将财政列于重要地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都将财政和税收问题作为专题加以规定。在未来宪法的修订中,建议将涉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财政、税收、规费和公债等内容规定于宪法之中,以推进财政的法治化。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财政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财政基本法律,比如《财政基本法》、《预算法》、《国库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以及《财政监督法》等等。再次是财政行政法规。由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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