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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我国未来财税法的发展设计了宏伟的蓝图与基本的框架,十届人大立法规划对于财税法治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为我国未来的财税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以预见,未来五年乃至二十年将迎来我国财税法发展的春天。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推动中国财税法迅速发展,编辑部决定以“未来二十年中国财税法发展展望”为本期热点问题的主题。围绕这一主题,众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未来二十年财税法在基本理念、基本价值和基本制度的发展趋势。
 
财税法理念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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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税法理念;市场经济
【正文】

  一、财税法理念的含义及功能

  (一)财税法理念的含义

  理念(德文:Idee)是一个外来词,从词源上探究,它源于古希腊文(eidos),意为看到的东西,即形象。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首先在哲学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到十八世纪,德国的康德把理念与法联系起来,黑格尔首次提出了“法的理念”这一术语,[1]并提出了“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的重要命题。[2]

  关于法理念的含义,古今中外的学者提出了众多不同的学说与观点,黑格尔认为是“自由”,[3]新康德主义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认为是“正义的实现”,[4]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制度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正义为法之真理念。”[5]李双元先生认为:“法律理念就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识、把握和建筑,是一种理智的思想,是一种方法,是一种态度,是认识论、方法论和本体论有机结合的产物。”[6]

  财税法理念是人们对于财税法本质和规律的最高理性认识和最抽象的理性建构。正确认识财税法理念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财税法理念不同于财税法概念、财税法意识和财税法原则等,是具有最高理性的理智的认识;(2)财税法理念不仅仅具有本体论的意义,而且具有认识论的意义和方法论的意义,是对于财税法本质与规律最根本、最全面的把握和认识;(3)财税法理念是财税法运行的指导思想和财税法所追求的最高理想;(4)财税法理念暗含着人类最基本的追求与理想,既正义、福利和安全。[7]

  (二)财税法理念的功能

  财税法理念是财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它来源于财税法实践,又必然对财税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8]具体说来,财税法理念具有下列功能:

  1.预测功能。财税法理念对财税法律规范的制定具有科学的预测功能,使财税法律规范的制定既符合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财税法理念之所以具有预测功能,根本原因在于财税法理念是来自于财税法实践并且经过实践检验的,是对于财税法本质和规律的正确把握,属于真理性的认识。

  2.导引功能。财税法理念对于财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巨大的导引作用,能够保证财税法的制定和实施既具有科学性、效率性,又符合实际,在经济建设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财税法理念像一个巨大的指示灯,指引着财税法运行的方向,使得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都能够清晰地看到财税法发展的方向,从而能够确保财税法实效的实现。

  3.转化功能。财税法理念具有将立法动机转化成财税法规范的中介和外化功能,财税法理念可以将财税法立法者在实践中形成的财税法思想、信仰、文化和价值取向等表现为良好的财税法律规范。没有正确的财税法理念作为指导,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零散和杂乱的财税法思想、意识、信仰、文化等等往往无法切实转化为具体的财税法制度与规范,财税法理念在此起到了一个系统化和转化、整合的作用。

  4.表征功能。财税法理念具有表征和指示财税法基本制度、基本思想、基本范畴、基本范式、基本价值取向的作用。财税法理念是财税法制度和思想的最高概括和最抽象的表达,因此,它对于财税法的制度和思想就具有一种表征的作用。

  5.教化功能。财税法理念的功能不仅仅局限在财税法领域,它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都具有一种教化的功能。财税法理念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基本理念在财税法领域的体现与具体化,它对于消除落后的法律文化,提高纳税人的法律素质,扫除经济发展和法律进步的各种观念和制度障碍,对于为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创造一个现代的法治环境和氛围,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9]

  二、财税法理念的具体内容

  财税法理念是人类所追求的最基本理念在财税法领域的体现,纵观人类历史各发展阶段,人们所追求的不过正义、福利和安全而已。我们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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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
【注释】
  [1]参见[英]Dennis Lioyd:《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台)台北市联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29页。 
  [2]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 
  [3]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页。 
  [4]参见刁荣华:《中西法律思想史论集》,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259页。 
  [5]参见刁荣华:《中西法律思想史论集》,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262—263页。 
  [6]李双元:《中国法律理念的现代化》,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7]参见边双燕、王振宇:《略论经济法理念和价值》,载《社会科学论坛》2001年第9期。 
  [8]关于财税法基本范畴,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参见昝淑珍:《论经济法理念缺失与对策》,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 
  [10]参见凯尔逊:《什么是正义》,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61年第8期。 
  [11]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303页。 
  [1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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