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经济体制下宪法意识的培养
从法律观点而言,宪法不仅是规定国家结构及政府权力的规范,而且更具有保障人民基本权的作用。若从政治的观点而言,宪法并非全依法理考量的结果,而是现实政治力量均衡的反映。因此,政治是宪法的本质,法律为宪法的形式。近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以及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2],再次凸显示出政府对任何制度的设计,逐渐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良好开端。但令人产生疑虑的是,宪法是否能真正得到遵守,或者只是部分条款(通常是符合执政者利益规定)发生效力,甚至是规范与现实背离,权力的运用完全不受宪法约束?也就是,问题不在于名义上宪法如何规范,而是如何能使规范与现实一致,让政党行为、政府行为以及市场主体行为确实以现行有效的宪法为遵循规则。
在长期实施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人们对什么是违宪或合宪的界限并不清楚,甚至有时往往以政策取代法令,其后果是公民的宪法意识日益淡薄,宪法充其量不过是个花瓶摆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的现象十分严重,甚至还出现权大于法的争论,这说明宪法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地位荡然无存。其中最大问题在于,没有清楚界定人民与政府之关系,反映到经济生活中就是,政府权力因公共利益干预人民基本权的界限并不明确,人民所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无法获得应有宪法保障地位,而更多的是出于领导人意志的恩惠给与。这种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自由和权利,恐将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更为严重的是,即使宪法有明文规范,但如果政府不能诚信守法,造成人民对政府信任度降低,进而影响宪法权威与宪法实施的效力,那么,立法者除了将男变女或将女变男以外,还有什么不可能发生的事呢?难道只要立法者通过法律的形式,人民就负有纳税义务吗?立法者的行为是否就可以不受宪法的制约?这些都是我们基于宪政国家必然引发的思考。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并不限于依法征税,其中还包含了一个深层次的宪政问题。市场经济主体只要负担不违反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那么其在经济上的自由与权利都应该获得宪法的尊重与保障。若政府与人民都能有这样的意识,那么提倡多年的依法治税方能真正落实。
二、市场经济体制中基本权的肯认及其配套法制之安排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而法治的落实不得离开宪政,必须以宪法为依归,因为法治的根本理念在于建立制度。诺斯曾将制度化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宪法秩序;第二种是制度安排(约束特定行为模式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制度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是长远的);第三种是规范性行为准则,它主要来源是人们对现实的理解(意识形态)。[3]而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宪法秩序,我们以为就是基本权的肯认及其相关配套法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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