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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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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 谢旭人在黑龙江省考察调研时强调 落实税收政策 支持东北振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黑龙江省就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为期四天的考察调研。谢旭人强调,税务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征管,认真落实税收政策,积极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2. 全国税务系统第四期司局级领导干部轮训班在扬州开班

  2004年10月16日,由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税务系统2004年第四期司局级领导干部轮训班在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举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崔俊慧专程赴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全国税务系统第四期司局级领导干部轮训班做了首场专题报告。他要求全国税务系统广大稽查干部切实贯彻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董志林主持了开班典礼,总局教育中心主任程永昌、扬州税务进修学院院长解爱国等参加开班典礼。

  3. 税务部门对审计出的问题认真整改

  据新华社报道,针对企业税收征管专项审计发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组织各有关税务机关迅速行动,及时、负责地开展整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审计署对17个省(区、市)788户企业2002和2003年度纳税情况抽查结果公布后,国家税务总局立即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措施,连续下发文件,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对审计报告指出的具体问题,限时整改,逐一核实,做到个个有回音,事事有着落。目前,除个别问题还在进一步核实、整改外,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四个方面问题,基本上都得到了纠正。

  关于人为调节税收进度问题,税务机关核实缓缴税款等147.72亿元,已纠正并入库147.64亿元。关于企业会计核算和申报不实,导致税收流失问题,税务机关经进一步稽查,核实22.24亿元,已纠正并查补税款19.91亿元。关于地方政府干预国家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税务机关核实11.94亿元,已纠正9.91亿元。关于征管不力造成税收流失问题,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87.64亿元,已纠正79.13亿元。截至10月底,有关税务机关已纠正问题税款共计256.59亿元,纠正率为95.2%。有关违纪单位和人员已受到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专项审计对发现税收征管中的问题、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审计整改,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减免缓退税管理,不得随意解释税法,不得违规越权审批;要加大力度,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要强化监督,稳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4.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完善政策 加强征管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12月2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结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到会并作了讲话。王力强调,各级地方税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征管,完善政策,把地方税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5. 2004年全国税务系统第五期司局级领导干部轮训班在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举办

  11月18日——11月24日,今年全国税务系统第五期司局级领导干部轮训班在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举办,48位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教育培训工作的局领导和总局机关部分司局领导参加了培训,国家税务总局王力副局长莅临开班典礼并作专题报告。

  本期轮训班为期7天,分别安排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税务教育培训理论与实践》、《我国公务员培训的形势与任务》、《培训理论研究与人力资源开发》、《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等专题报告。培训期间,学员们还围绕税务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两次局长论坛。

  6. 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出台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年纳税额的大小,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对大型集贸市场,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并由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办法》还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市场内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差异,将市场内的纳税人分为四类:一是查账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定期定额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三是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予缴纳相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四是临时经营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户。根据不同的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7. 新办商贸企业从事出口贸易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发出补充通知。

   《通知》明确,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8. 央视国际:2004年我国出口退税创历年之最 历年欠款已全部兑现

  央视国际2004年12月10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的消息,经过运行了近一年的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改革,2004年我国在出口退税额创历年之最,自2000年以来历年陈欠也已全部兑现。

  截止到今年11月20日,全国累计办理2004年出口退税1669亿元人民币,按照目前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的进度,已经实现了“新账不欠”目标。与此同时,今年也已全部还清所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总数在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兑现了“老账要还”的承诺。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有效运行,极大促进了我国外贸出口的高速增长,据海关统计,今年1到10月份全国外贸出口4687亿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4。5%,通过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我国出口产品也得到进一步得到优化,高新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所占比重逐步增大,资源性商品的增幅趋缓,有力的配合了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

  9. 出口退税新机制总体运行情况良好

  2003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我国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概括为 “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出台后,各级税务机关立即行动,积极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抓好各项落实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运行。一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财政、商务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广大税务干部的不懈努力,目前,出口退税新机制总体运行良好。

   “老账”全部还清。所谓 “老账”,即累计欠退税,是指2003年12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这部分应退未退的税款主要是由于退税计划不足造成的,总数在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新出口退税机制运行后,根据财政部安排的清理欠退税计划,全国国税机关退税部门全力以赴,前后仅用了3个月的时间,就还清了95%以上的“老账”,为做好全年的出口退税工作争取了主动权。目前,“老账”已全部还清,完成了过去近两年的工作量。

  确保“新账不欠”。所谓“新账”,是指今年发生的应退税额。新机制运行以来,各级国税机关退税部门本着优化退税服务、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原则,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变“坐等退税”为“主动上门服务办理退税”,在严厉查处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千方百计加快退税进度,尽可能地将企业新发生的退税及时退付到企业。同时,在金税工程的有力支持下,适当简化了退税手续,实现了既加快退税进度,又有效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据统计,截止到今年11月20日,全国累计办理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1669亿元人民币,按照目前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的进度,到年底时可以实现“新账不欠”的目标。出口企业今年申报的出口退税,基本上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税款。

  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有效运行,促进了我国外贸出口的高速增长。据海关统计,今年1~10月,全国外贸出口4687亿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4.5%。

  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在外贸出口高速增长的同时,外贸出口代理制逐步扩大,出口产品的结构进一步趋于合理。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商品所占比重逐渐增大,资源性的商品出口增幅趋缓,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

  从目前情况看,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运行平稳,总体情况良好,受到了各级地政府和出口企业的一致好评。

  10. 西城地税局:新版《办税指南》为纳税人服务

  为了向纳税人提供更为“简便、快捷、热情、周到”的服务,近日,西城地税局编写、印制了新版《办税指南》。该版《办税指南》结合行政许可法,对各类办税流程和最新的税收政策都做了详细说明。目前,新版《办税指南》已摆放至各税务所和局服务大厅的办税窗口,供纳税人自行领取。

  11. 宁夏区国税局全面清理改革税收行政审批事项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清理现有审批项目的要求,宁夏区国税局按照“合理性优先、立足于取消”的原则,对1994年国税系统成立以来10年间的所有税收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逐项确定保留、取消和保留下放。在这次清理过程中,共清理出税收审批事项132项,除52项由于政策到期效力自动消失和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规定不再进行审批外,对现行的80项(流转税类14项、所得税类46项、税收征管类17项、进出口税类3项)税务审批事项逐项确定了保留、修订、下放管理的具体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保留原审批权限的有48项,简化审批权限的有12项,下放到县级局审批权限的有20项。这次清理改革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对原来需要层层报批的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需要由相关上级机关审批外,全部下放到了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今后办理的绝大多数涉税审批事项,可直接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12. 吉林省国税局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吉林省国税局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对税收管理员概念的介定、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工作方式、责任追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基层单位结合本地纳税人基本情况以及税务干部政策业务水平,也相应制定了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岗位级别,科学评定税收管理员能级水平,实行按能定级,以岗定责。此制度还规定了税收管理员原则上每两年轮岗一次,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每三年轮岗一次。

  13. 税收执法检查实施细则出台 浙江国税系统执法行为更趋规范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浙江国税日前出台了《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实施细则》,就执法检查的组织、检查的内容和形式、程序及纪律、执法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执法责任追究及奖惩等作了明确规定,以期通过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奖励先进与过错追究相结合,使执法检查公开、公正、公平。

  14. 更新服务观念 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吉林省集安市地税稽查局为了充分发挥稽查的专司职能,适应新时期税收稽查工作的需要,在依法治税的同时,不断更新服务理念,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营造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及和谐的税收环境。

  一是在稽查工作中积极推行“阳光稽查”每次在实施检查前都把稽查局工作职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及义务,税务机关的执法范围,税务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及“八条禁令”等事项全面告知纳税人,使稽查工作完全处在“透明”状态中,既有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对稽查工作实施有效监督。

  二是健全完善了案源、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工作机制,使之职责明确,互相监督,完善了重大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的制度。防止了滥用职权,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是实行主、副查负责制度,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和首查负责制。行政处罚严格按照《通化市地税系统规范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办法》执行。保障检查人员正确行使检查权、处罚权,有效地防止了税收执法随意性以及危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是对税收专项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全面推行稽查准入制度,除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外,对当年已被任何一级地税机关检查或稽查过的企业及未在检查前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企业不得实施检查,努力为纳税人创造了宽松的发展环境。

  五是实行首违不罚制,检查中对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不熟悉或疏忽等非主观故意的情况下,首次出现违法过错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免予行政处罚。

  六是加强纳税服务的深度和广度,认真贯彻“管理就是服务”、“执法过程也是服务过程”的理念。要求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搞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及纳税咨询辅导,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新政策,熟悉办税程序,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充分利用各媒体宣传税法,及时传达最新政策法规,同时发送大量税收服务联系卡,建立诚信和服务的征纳关系,实现由检查监督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

  15. 河南省南阳市局采取措施规范房地产业税收征管

  一是加强开发项目的户籍管理。绘制房地产开发项目电子地图,详细登记房屋的座落位置、建筑面积,以便在日常管理和实地稽查时随时予以核实,避免企业瞒报项目和建筑面积。

  二是建立行业台帐。收集每一开发项目的基础资料,包括立项报告、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证照办理情况,有关的合同、协议、开发平面图、开发总面积及土地成本的分摊情况等,详细登记每套房产的预收款、代收款和销售金额及企业的现金流量和纳税情况,定期由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情况,杜绝房地产企业进行虚假申报。

  三是从严界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按照总局、省局的规定,从严界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帐制不健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预征所得税;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加强监管,定期检查,堵塞企业所得税的流失漏洞。

  四是实施异地稽查。针对地方行政干预较大的情况,进行以外县稽查人员为主,本地稽查人员为辅的异地交叉检查,切实加大稽查力度。

  五是加强部门配合。建立与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及司法、金融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多环节对房地产税收进行监控。至10月底,该局入库房地产业税收3848万元,同比增长70%,取得了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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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翟继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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