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制造、运输和经营特殊应税消费品的人征收的一种税。开征时间为1977年7月1日。特别消费税是间接税中的税种之一。适用的法律有《特别消费税法》、总统级法令《特别消费税法实施法令》以及部长级条例《特别消费税法实施条例》。消费税处负责计划、起草、解释特别消费税法。
纳税人 特别消费税的纳税人为销售、制造、运输和经营特殊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①销售应税货物第四类第一组 (如宝石、珍珠、象牙等,工业用钻石除外)的人,消费者个人直销上述应税货物除外;②制造和运输应税货物第一类至第五类(如宝石、珍珠、象牙、空调、咖啡、毛皮、家俱、自动售货机、地毯或石油制品)的人;③比赛场所、土耳其浴室、高尔夫球场、赌场等应税场所的经营者;④有歌舞表演的餐馆、夜总会、沙龙等应税娱乐场所的经营者。⑤根据关税法要缴纳关税的人和把应税货物运送出保税区等特定区域以外的人。
征税对象及税率 应税货物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按30%的税率征收特别消费税:①电视屏幕;②空调及其配套设备;③摩托艇、快艇和相当设备;④滑雪、滑冰装置、滑行艇、滚木球游戏、冲浪设备、滑翔机的滑翔和着陆装置;⑤ 高尔夫球设施、猎枪或步枪;⑥放映机、摄影机及配套设备;⑦老虎机、弹球机和其他类似的娱乐性设备。第二类:1997年7月底之前按10.5%的税率征收特别消费税:①冰箱和制冷器;②洗衣机(限于家用);③彩电及相关设备;④电视录音或录像及相关设备;⑤留声机;⑥由电、热、气或液体燃料驱动的设备;⑦大型钢琴;⑧水晶玻璃用具;⑨咖啡和可可(适用15%的税率)。第三类:按10%的税率征收特别消费税: ① 营养制品和有刺激性的酒;②软饮料; ③糖;④某些化妆品;⑤钢琴(包括电子元件和混响器)。第四类:超过总统法令规定的价格(100万韩元)的部分按率征收特别消费税:第一组:①珠宝(不包括工业用钻石、没有加工过的原宝石)、珍珠(不包括养殖的珍珠)或玳瑁珊瑚、琥珀、象牙及其加工品;②贵重金属产品。第二组:①昂贵的家俱;②昂贵的手表;③昂贵的真皮及其加工品(不包括兔皮和没有处理过的生皮);④昂贵的地毯;⑤昂贵的照相机和相关的设备及其附属品。第五类:第一组。汽车(排气量为800CC或以下的机动车除外) 排气量超过2000CC的汽车和可宿营的轿车,税率为20%;排气量在1500CC-2000CC之间的,为15%;排气量在1500CC或1500CC以下的汽车及两轮摩托车,为10%。第二组。汽油,税率为354韩元/升;柴油,税率为48韩元/升;煤油,为60韩元/升;石油(包括液化石油),为40韩元/升;原油(包括液化原油),为40韩元/升。第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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