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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西方市场经济国家
个人所得税成长的启示与借鉴
焦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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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个人所得税从诞生至今只有200年历史,发展迅速,很快超过时空限制成为世界性税种,而且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是主体税种。分析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成长历程,我们可以得到十分有价值的启示与借鉴。

  一、个人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是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税制进化的一般规律

  (一)市场经济对流转税的“扬弃”

  历史进程中,税制演化充分体现了“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规律:古老的直接税(土地税、人丁税)一间接税(流转税)一现代直接税(以个人所得税为主)。

  在自然经济社会中,生产力水平低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政府职能简单单一,税收的目的差不多仅仅是取得财政收入,那时国家的收入能力主要来自按土地税和人丁税,而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很少,只是处于从属、辅助地位。

   生产力的社会化发展,商品经济逐步占据统治地位,市场交易规模日益扩大,商品税取代简单的直接税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或自由竞争阶段,商品课税较以前的直接税有着更强的普遍性、功利性及合理性。一是商品交换提供了广泛的税源,只要存在商品交易或经济活动,政府就可以取得财政收入;二是商品税能够转嫁,通过价格由全社会的消费者承担税负,消费税对享有特权的封建贵族们挥霍性消费还是一种制约力量,甚至是剥夺手段;三是高额关税能够保护民族工商业发展。

  市场经济进人垄断时期以后,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即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流转税是对价格的附加,不利于自由竞争,如消费税,特别是对生产资料征税,会增加资本垫支量,降低资本利润串,影响资本的投资;过高的关税不利于进出口贸易。它们的继续存在将成为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力量,于是所得税取而代之成为主体税种。

  (二)个人所得税适于成为主体税种的属性与条件

  从理论上看,税收在本质上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应该发生在国民收人的初次分配之后,其最合理的课税对象应是国民收人初次分配结果的所得,尤其是个人所得,因为只有个人才能负担税收。不管何种税,最终的负担都要落实到自然人人头上。如此说来,只有个人所得税是最“直接”的税种,最能确切体现税收的本质。

  从市场经济国家实践看,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个人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就具备了现实性。其基础是纳税人的普遍性,它使个人所得税税基宽厚、作用有效。第一,市场经济下“三位一体”(资本所有权——利润或利息,土地所有权——地租,劳动力所有权——工资)的收入分配来源及格局为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前提。利润、利息、地租和工资都是不同的所得,而且它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成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和收人来源。第二,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经济情况,按能力原则进行因人而异的各种扣除,加之基本上是采用超额累进税制,可以保证个人的最低收入、抑制巨额收入,因而能调节社会公平。第三,个人所得税通过超额累进税率可以抑制资本的过度集中和通货膨胀,起到内在稳定器的作用,稳定经济波动。还可以通过税率调整、各种减免和扣除项目的规定,起到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的作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第四,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净收入课征,其转嫁的途径和方式受到很大限制。因而适应市场竞争,特别是世界性的市场竞争的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这一过程表明,税制结构由以流转税为主发展到以个人所得税为主是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税制演化的一般规律。

   (三)个人所得税要求更高的征管水平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个人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需要更高的征管条件。其一,经济体制条件。货币经济占主导地位,社会经济是货币市场经济,不是自然经济,也不是计划经济。其二,纳税人素质条件。社会成员的文化水平相对比较高,法制观念和意识比较强,对政府的税收政策能够产生相应的认识并做出反映,对认识和增强社会责任感是必须的,有比较明确的社会规范意识和道德水准,纳税人有相当程度遵从的自愿,对理解和操作个人所得税复杂的缴纳计算具有良好的接受基础,纳税的奉行成本相应地降低。其三,征管的具体效率条件。普及确实可信的会计核算制度,以确定真实的经济活动数量和价值变化情况,同时使社会成员的个人收入分配成为一个显性化过程。尽责的和相当有效的税收管理,不仅要有高素质的税务人员,而且还要有现代化管理设备和管理方法。其四,政治制度条件。政权不能为谋私利的集团所掌握。政府不是专制政府,而是相对民主政府,政府行为受约束和监督,有制衡的力量可以控制政府行为的随意性。

  这其中的深刻根源是个人所得税是“直接从个人兜里往外掏钱”,是最直接的利益转移;外在原因是纳税人及课税对象分散、多样化;还有一个原因是税政人员与纳税人合谋寻相比其他税种更容易。正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性,它才能够在市场经济下成为主体税种;也正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性,它的成长与发展才要求更高的条件。这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逐渐得到满足的。

  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成长历程的简要回顾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几个主要国家的历史线索

   1.英国。英国最早保征个人所得税,契机是与法国战争筹集战费的需要。1798年创立了“三部课征捐”,翌年改行所得税。1802年战争结束,所得税即被废止。1803年英法战争再起,所得税又重新开征。以后屡兴屡废,经历了二十多年的空白后,1842年由于印度战争重新提议开征所得税,并初创所得税法。当时国会只同意征收3年,但由于经济不景气以及后来克什米尔战争的爆发,一直没有停征,到1874年所得税正式被依法确认为英国的一个恒久的法定税种。

  1909年实行超额税,采用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加重征税,个人所得税开始发挥它的调节功能.是英国所得税发展史上的划时代革命,1929年,将分类综合课征改变为综合性的累进税制,这是又一进步。以1965年为界,之前的所得税由普通所得税、利润税和附加税组成,纳税人包括个人和法人;之后,把对法人征收的所得税和利润税改为公司税。1973年又合二为一,实行了统一的累进所得税,但在基本的税率结构方面没有大的、实质性的改变。

   2.德国。德国为了筹措对法战争赔款的经费需要,1808年决定开征所得税。但不久因地主贵族阶级的强烈反对而废止。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1891年颁布新的所得税法,为德国真正的所得税法。

  德国实行的所得税是纯粹的对人税,自然人和法人都有纳税义务。起初是把自然人的所得分为资本所得、土地所得、工商盈利所得和劳动所得,按综合所得实行累进税率课征。后来经过1925年的税法改革,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将征税对象规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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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建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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