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税收征管法》第24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其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记账凭证能够具体地反映其会计核算的原始过程。这些账簿、记账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是进行计算应纳税款、税务检查、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因而必须妥善保管。完税凭证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税务人员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或纳税人向国家金库缴纳税款所使用的一种专用凭证,它是纳税人已按法律规定全部履行了纳税义务的书面证明,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是否按期足额缴纳税款的依据。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税凭证,则一方面是凭以扣缴税款的凭证,另一方面也是证明其已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书面证明。因此,《税收征管法》将完税凭证与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同等对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