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体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通常是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基本制度和通用准则制定的,而税法上的有关规定通常也是以此为基础的,因此,一般而言,两者不会发生矛盾。但如前所述,由于我国财务会计制度的复杂性,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以及分属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往往适用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因此,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难免与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的规定发生矛盾和磨擦,而这直接影响到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对此,《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这就是税务会计的决定权,也就是说,当企业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冲突和不一致时,应当根据税务会计的制度和方法来确定税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