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关于出口退税制度的性质
三、关于出口退税政策的合法性
四、关于出口退税权和纳税人权利保护
五、关于出口欠退税的解决措施
2003年10月26日,由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出口退税政策与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参加研讨会的有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刘隆亨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和张守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徐孟洲教授,参加讨论和提交论文的包括来自北大和人大的教授以及经济法财税法方向的博士生和硕士生。研讨会围绕出口退税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我国目前出口退税的制度安排和改革等政策和法律问题,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各位学者在研讨会上的发言主要围绕以下几个热点问题:一是出口退税制度的性质,二是出口退税政策的合法性,三是出口退税权和纳税人权利保护,四是出口欠退税的解决措施,五是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及其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目前出口欠退税问题严重,应退税与实际退税之间存在较大缺口,一方面是国家财政包袱越来越重,另一方面是企业拿不到退税款,如不及时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将会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也会给我国的财政金融带来巨大的隐患。本次研讨会召开的背景之一就是2003年10月13日召开的出口退税政策改革会议,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改革,提出了改革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五项具体措施。本次研讨会就是围绕着出口退税及其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展开的。
二、关于出口退税制度的性质
税法理论一般认为出口退税是增值税中性原则的体现,相应的,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也规定“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有学者质疑了零税率的说法,认为:美国基本没有流转税,主要是所得税,也没有出口退税制度,因此,企业所负担的税收都要计入成本,美国出口的产品仍然是含税产品。而中国的税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企业所缴纳的也主要是流转税,出口退税基本免除了企业所负担的税收成本。出口退税,是经济法上的权利,并非天然权利,从民商法角度分析,出口退税实际上造成了国内和国际两方面的不公平:在国内,出口产品与不出口产品不公平;在国际,含税产品与不含税产品不公平。界定出口退税权的性质,要防止两个倾向,一是政策操作的随意性,这样会导致社会资本缩水。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法律以权利赋予的形式创造社会财富,是社会资本虚拟化运动。因此必须反对随意处理的倾向。二是任意抬高将之上升为法定权利的倾向。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实际上也是一种不确定状态,而将其上升为法定权利实际上是使不公平状态固定化。因此将出口退税权看作是一种非法定主义的权利是比较合适的,它具有权利的一般形式,但内容上有不确定性,当然,这种内容上的不确定性仍然要遵循解释上的确定性。
有学者指出,虽然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但是“不含税”的准确性有待考察,只能保证其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区是不含税。而体现税收公平是否必须对所有商品提供全额退税?税收有三大职能,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监督职能,其中的经济职能实际上是实现宏观的优化管理,因此出口退税政策也应考虑产业结构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而现行的出口退税改革没有体现出我国的出口政策,只是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有学者将出口退税权定义为经济债权,认为应在税法上予以确认。诚信不仅是对纳税人的要求,也是对国家的要求。出口退税的保障、救济条款实际上关系到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必须对出口退税的期限予以明确,规定对企业赔偿损失的办法和申诉举报制度,改变单向滞纳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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