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一、财政法基础理论
二、税法基础理论
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税费改革
五、WTO与中国税法改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学理论研究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其间财税法学界亦取得了相当的研究成果,这些学理成果对于立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此,我们深切感受到有必要对财税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行集中整理,此举既有利于向学界展示财税法学界的最新动态,也有利于振奋财税法学界同仁的科研精神。从出版的著述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流转税法》(刘隆亨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税法专题研究》(刘剑文著,北京大学出版社)、《财税法论丛》(第1卷)(刘剑文主编,法律出版社)、《税法学》(刘剑文主编,人民出版社)、《中国当代税收要论》(金人庆著,人民出版社)、《税法教程》(徐孟洲、谭立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国家财政安全论》(傅志华著,人民出版社)、《公共财政理论与实践》(王一宏著,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避税反避税理论与实务》(古建芹著,河北大学出版社)、《国际税法》(张智勇著,人民法院出版社)、《税法总论》(杨小强著,湖南人民出版社)、《税务代理制度研究》(唐慧斌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行政处罚》(宋功德著,武汉大学出版社)等。从学术交流情况来看,2002年度召开了两次大型的财税法理论研讨会。一是2002年10月在张家界召开的中国财税法学会年会,学者、专家就财税法基础理论、财税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和财税宏观调控及其立法等课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二是2002年11月在中央财经大学举办的中国财经法律论坛,专家、学者针对当前我国财税改革和立法的现状,深入交换了看法,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从发表的学术论文来看,2002年度公开发表的财税法方面的论文数量也相当丰富,我们对此作了相应的整理,并分为“财政法基础理论”、“税法基础理论”、“《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费改革”、“WTO与中国税法改革”等五个专题进行相应梳理。当然,由于我们所掌握的资料有限,难免挂一漏万,有些学者的论文可能没有在本综述中体现,那是因为我们没有掌握相关资料,并不代表论文本身质量的高低,我们将在以后的综述中逐渐克服这方面的问题。
一、财政法基础理论
关于财政法的地位与作用:有学者认为,财政法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居于重要地位:为宏观经济运行和各职能部门所需资金提供法律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市场资源达到合理配置的重要工具。财政政策对宏观经济调控有重要影响,财政法的实施是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手段的选择。[1]
关于财政管理体制:有学者认为,财政管理体制是关于一国中各级各类财政主体的财政地位、财政权限及其相互间财政关系的根本制度。现行研究仅仅关注纵向财政管理体制,而没有注意横向财政管理体制。研究横向财政管理体制是解决我国目前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问题的根本途径。[2]有学者从竞争法角度对财政体制改革进行了研究,认为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其对公平竞争所造成的危害,应充分考虑这些政策的实施是否能收到预期的收益及这些收益能否弥补因公平竞争原则受损而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3]
关于依法理财及财政法制建设:有学者认为依法理财就是广大人民群众要依法缴纳财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依法征收和支出使用财政资金及其管理,全社会要依法对财税工作进行监督。其目标是在全社会确立依法理财的理念,建立和健全统一完备的财税法律,切实保护财税缴纳者的权益,实现财税管理手段信息化与法制化相结合,建立对依法理财的严密监督,形成良好的财税法律环境。[4]有学者从依法理财的国家“民主”论、“公法”论、“群众利益”观和“国家安全”观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5]有学者认为应建立财政立法的基础法律体系;完善财政法制建设的协调机制;加强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重视财政执法机制的建设。[6]有学者认为,应进一步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加强财政执法力度,依法理财,依法治财;加强财政法制宣传与执法监督,提高财政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质量。[7]有学者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提到很高的地位。[8]有学者认为,加强财政法制建设要真正处理好立法与强化财政职能、中央与地方、权与法、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执法与监督、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之间的关系。[9]有学者从农村税费改革的角度对由此提出的国家与公民基本财产关系的法律定位、农业税法的制定、涉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10]
关于《政府采购法》: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的特点包括资金来源公共性、目的非营利性、公开性、标的广泛性、国内市场所占比例较大、政策性和严格的管理性。[11]也有学者认为包括采购主体的公法性、目的公共性、资金来源公共性、政府采购权是一种公共权力、主要采用公法上的救济方式、超越了私法上的一些规则、适用一些专门程序。[12]关于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有学者认为包括竞争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13]也有学者认为包括公开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率原则、严正性原则。[14]也有学者认为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15]关于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既是交易行为,又是政府行为。[16]也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具有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双重性质,总体上属于行政行为。[17]关于《政府采购法》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法兼具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属性,从国际层面和长远发展来看,《政府采购法》主要是市场规制法。[18]此外,也有学者对《政府采购法(草案)》中所涉及的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基本原则、订立和履行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草案中的一些缺陷提出了修改建议。[19]
关于《预算法》:有学者对《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建议:改革预算年度;延长预算编制时间;改进预算编制方法;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举债权;预算收入应保持适度增长率;实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改革预算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改革。[20]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法》:有学者认为,在《宪法》中增加“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的体系和使“政政分离”原则获得宪法根据的需要;设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有利于实现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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