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期刊 »  财税法论丛 »  财税法论丛 第4卷 » 文章内容
关于财政公开问题的研究(二)
宋槿篱

】【关闭】【点击:2551】
【价格】 1 元
【关键词】财政公开;制度;法律保障
【正文】

  六、我国财政公开的主要实践及其完善

  (一)预算公开及其完善

  预算不仅是政府的年度收支计划,还是政府财政收支活动接受立法机关和社会成员监督的重要途径。通过预算的编制、审查、执行和决算,政府的收支行为自始至终置于监督之下。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预算并没有完全被纳入到社会监督体系中,存在监督体系不力的问题。

  首先,我国预算立法粗糙、透明度低。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三个,一是预算编制时间过短。每年11月10日前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中央各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前后只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而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要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实际也只有两个月左右的时间。这样仓促编制所提交的预算草案只能是粗略的一大类数字。二是预算编制粗略。在“类”、“款”、“项”、“目”四级预算科目中,至多只列到“款”。这样简单粗略的预算案,很难看出各项收入的具体来源,每笔支出又具体落实到了何处,民意机关在审议时根本无法判断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理性,更无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最终导致预算审议过程走过场。三是我国预算编制不够直观,形成的预算案“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的对策是,第一,延长预算编制的时间,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建议我国预算编制时间延长到半年至一年。第二,细化预算,特别是推行部门预算,以增强预算的透明度。

  其次,我国预算审议过程也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人大会议期间,预算案加密级,不能做到代表人手一份,且会后收回,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意机关行使监督权。[24]就更不消说让民众参与预算审议过程了。而其他国家有些即便是地方政府的预算也让普通公民能参与其中,并能够表达意见。例如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剑桥市,在长达数月的市政预算案审议过程中,市政委员会都会提前公布预算审议的日程安排,为选民的参与提供条件。审议时选民可以在遵守会场秩序的前提下,自由参与市政委员会的审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问题,要求市政经理给予回答。[25]另外,审议时间过短,也致使预算审批过程流于形式。各级人大在短暂的几天会期中,既要进行各项政治经济决策,又要审议通过各项立法,根本没有充分的时间来审查预算。反观其他国家,美国每年2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以前,由总统向国会提交预算草案,国会在9月15日前完成审议过程,就是说,预算审批时间长达七个月。再如法国,议会经3个月审议后批准预算。[26]因此,我们也应首先保证预算审批的时间,建议至少保证6个月的时间。另外,预算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的外,应向人大以及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再次,我国预算执行的随意性很大,资金使用缺乏透明度,滋生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固然有法律本身的漏洞、预算编制的粗略、审批不严等等,但预算执行过程的缺乏监督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要完善我国的财政监督制度。

  (二)税收公开及其完善

  税收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随着中国加入WTO,透明度原则也成为税收一个新的重要原则。[27]税收透明度原则要求税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都公开化、透明化。但我国目前这些环节都存在着透明度不足的问题。

  首先,我国目前税收立法存在很大问题,不仅缺乏一部统一的税收基本法,而且各税收单行法大多为国务院和财政部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只有少部分通过立法机关正式立法。税收由行政机关进行立法,会导致税收立法意图和具体政策不可能在公开的、透明度很高的情况下进行论证,行政机关既可以根据其需要随意征税,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意解释或者调整税收政策。而且在我国税务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这样的问题,各税务机关所执行的作为征税依据的也往往不是公开发布的税收法规,而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类通知、规定乃至税务系统的内部文件,法律优位原则反而让位于效力较低的行政法规等。我国的这种税收立法现状,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整个税收透明度低下。因此,应根据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立法程序的法律制度。应对税收立法问题作出限制性规定,凡涉及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减免等税收基本政策内容的,必须由立法机关立法,不得授权。而且,税务机关所执行的依据都应该是经过公示的、能够为纳税人所知晓的法律法规。

  其次,我国税务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很低。税收行政的透明度要求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为都应是规范且透明的,而不是随意的、非公开的。而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对税款的征收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作者简介】
    宋槿篱,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注释】
   [24]刘剑文、熊伟:《 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载《法学家》2001年第6期。 
  [25]高新军编译:《美国地方政府的预算管理》,载《中国监察》(京)2002年第13期。 
  [26]袁磊:《政府花钱,人大要管》,载《人民日报》2001年1月21日。 
  [27]王守昆:《透明度原则是税收理论的重要发展》,载《税务研究》2001年第5期。 
  [28]参见翟继光:《试论税务法庭在我国的设立》,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王守昆:《透明度原则是税收理论的重要发展》,载《税务研究》2001年第5期。 
  [29]托尼·塞奇:《地方政府和腐败:几个实际问题》,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第5期。 
  [30]曹爱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31]湛中乐、杨君佐:《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研究》,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1年第6期。 
  [32]段晓红:《论我国加入WTO对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载《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33]参见周成跃:《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国政府采购》2002年第12期。 
  [34]梁彗星:《开放纳税人诉讼,以私权制衡公权》,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4月13日第3版。 
  [35]梁彗星:《开放纳税人诉讼,以私权制衡公权》,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4月13日第3版。 
  [3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著:《财政透明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整理,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 
  [3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著:《财政透明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整理,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 
  [38]参见李金华:《对当前审计工作的若干思考》,载《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年第3期。 
  [39]参见桂鲁:《我国政府审计体制改革的模式》,载《广西审计》2001年第6期。 
  [40]参见李金华:《对当前审计工作的若干思考》,载《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年第3期。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关于财政公开问题的研究(一)   (宋槿篱)[2004/8/29]
·二十年来中国财政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二)   (刘剑文)[2004/8/27]
·二十年来中国财政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一)   (刘剑文)[2004/8/25]
·浅析对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规定——兼论国际税法的另一研究进路(二)   (王晶)[2004/8/23]
·浅析对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规定——兼论国际税法的另一研究进路(一)   (王晶)[2004/8/20]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